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7527號
PCDV,113,司促,17527,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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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52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楊魏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肆佰壹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貳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下同)一
百一十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下同)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
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
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魏川於民國102年11月19日向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VISA CARD: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
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
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
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
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
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
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
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
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二)詎債務人自申請
信用卡使用至113年3月20日止共消費簽帳241,259元均未按
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
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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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