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20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林庭妤即林儀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零伍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庭妤即林儀如於民國96年7月31日與債權人訂
立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
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234,642
元整。(二)利息計算:依契約書第三條約定計算自98年12月
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二、
又按契約第五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
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
權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
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
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
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
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
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
併此敘明。證物名稱及件數:一、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影本
乙份。二、帳務資料。 三、公司變更
登記表影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720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4642元 林庭妤即林儀如 自民國98年12月23日起 至民國110年07月19日止 年息18% 001 新臺幣234642元 林庭妤即林儀如 自110年0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