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7104號
PCDV,113,司促,17104,202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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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10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黃柔穎(原名:蔡炘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伍佰參拾參
元,及其中壹萬玖仟參佰伍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一計算之
利息,及其中參萬伍仟陸佰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及其中伍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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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