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6816號
PCDV,113,司促,16816,202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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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81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華智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零壹佰零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期計收參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華智強前於民國110年7月2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
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
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
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0,103元,及自民
國11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7計算之利
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
利率1%),暨自民國113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
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
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
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
德便。
釋明文件:契約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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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