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6797號
PCDV,113,司促,16797,202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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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9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謝寶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陸拾玖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伍拾貳元整自民國113年6月8日
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寶連於000年0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3年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97,469元整未為清
償(手續費4,750元整、消費款12,498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
總餘額79,154元整、已到期之利息767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
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
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91,652元自113年6月
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三)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
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
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
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謹 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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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