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4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非訟代理人 楊孟臻
債 務 人 龔庭萱
許淑美
一、債務人許淑美、龔庭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
捌仟捌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被告龔庭萱於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許淑美為連
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利息利率、
逾期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釋明文件借據所載),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
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
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
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
,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
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放款借
據第一節第六條),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
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
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二)惟被告未依約履行債務,訖今尚結欠本金328,862元
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
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
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喪失期限之
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
被告許淑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
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
1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
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對債
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
出查詢單及催收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各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624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28,862元 許淑美、龔庭萱 自0000000起 至0000000止 年息1.65% 001 328,862元 許淑美、龔庭萱 自0000000起 至0000000止 年息1.775% 001 328,862元 許淑美、龔庭萱 自0000000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328,862元 許淑美、龔庭萱 自0000000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