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07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潘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零陸佰參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4月
1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5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79,79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
年8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82,14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
1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
.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
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8,69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
金未償付。四、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
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
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607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79790元 潘美玉 自民國113年4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53% 002 新臺幣 382146元 潘美玉 自民國113年3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003 新臺幣 78698元 潘美玉 自民國113年3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79790元 潘美玉 自民國113年 4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 382146元 潘美玉 自民國113年 4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 78698元 潘美玉 自民國113年 4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