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5852號
PCDV,113,司促,15852,2024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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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852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詹德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柒仟玖佰貳
拾捌元,及其中壹拾壹萬捌仟陸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下同)
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違
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延滯第一個月收取叁佰元
,延滯第二個月收取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取伍佰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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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