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5787號
PCDV,113,司促,15787,2024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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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78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洪紫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肆拾玖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參拾陸元整自民國103年6月14日
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19.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
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紫玲於 00年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3年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7,549元整未為清償
(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
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
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
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6,636元自103年6月14日起至
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三)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
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
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
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謹 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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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