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5719號
PCDV,113,司促,15719,2024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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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71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陳振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零肆佰零玖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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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