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9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許倩華
債 務 人 周俊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參佰貳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周俊輝於民國109年4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新
臺幣400,000元正借款,利率約定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
利率加碼年率9.44%,【現為11.02%】按月計付。上開借款
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
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
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
納至113年3月17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
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
,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05,329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借款約定書暨個金授信總約定書、放款往來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559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5329元 周俊輝 自民國113年3月17日起 至民國113年4月16日止 年息13.224% 自民國113年4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