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5591號
PCDV,113,司促,15591,2024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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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9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邱水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壹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
(下同)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
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邱水山前於民國92年7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以下同)1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
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
人尚積欠聲請人4,164元,及自99年12月20日起至104年8月3
1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
,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
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合併函影本乙
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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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