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5549號
PCDV,113,司促,15549,2024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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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4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古國熹楊淑霞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古國熹、楊 淑霞住所設於臺北市萬華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 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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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