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5542號
PCDV,113,司促,15542,2024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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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4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胡耀國


債 務 人 李俊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壹仟陸
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
零九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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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