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5470號
PCDV,113,司促,15470,2024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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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7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廖香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參佰柒拾肆元,
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玖佰伍拾元
,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九年四月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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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