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5200號
PCDV,113,司促,15200,2024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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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0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楊奇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零貳元,及100
年08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18.25%計算利息及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
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楊奇恩前於民國96年07月05日,依據與聲請人
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元整
,借款利息於每月29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
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100年08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
日止依年利率18.25%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
,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
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1、 合併函影本乙份、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
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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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