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953號
PCDV,113,司促,14953,2024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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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53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債 務 人 蘇偉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
(二)肆萬陸仟捌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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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