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835號
PCDV,113,司促,14835,202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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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3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鄧飛良即鄧良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貳仟壹佰零
捌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四年
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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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