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822號
PCDV,113,司促,14822,2024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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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2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王柏瑞王進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肆仟參佰柒
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4.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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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