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809號
PCDV,113,司促,14809,202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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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09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陳雅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玖佰肆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1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違
約金以360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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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