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802號
PCDV,113,司促,14802,2024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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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02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非訟代理人 黃子芸
債 務 人 劉泰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零捌佰貳拾
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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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