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01號
債 權 人 林瑞姿
債 務 人 潘淑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伍拾萬元,及自
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每萬元每日陸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
(下同)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每萬元每日壹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