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72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非訟代理人 張晉嘉
債 務 人 玄成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柯志勲
債 務 人 林亞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一)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捌
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13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九期;(二)肆萬陸仟壹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135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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