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87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詹徫傑即詹焜銘
詹欣樺
一、債務人詹徫傑即詹焜銘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陸萬壹仟伍佰零壹元,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四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壹佰伍拾陸萬捌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一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點二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
上開債務人詹徫傑即詹焜銘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
對債務人詹徫傑即詹焜銘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
人詹欣樺給付之。
債務人詹徫傑即詹焜銘、詹欣樺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
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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