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48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土城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義隆
非訟代理人 廖采宸
債 務 人 林秀燕
劉國華
劉卉卉即劉國長之繼承人
劉建杰即劉國長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劉卉卉、劉建杰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國長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林秀燕、劉國華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壹佰零壹萬參仟肆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三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