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1933號
PCDV,113,司促,11933,202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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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3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黃聖雯
債 務 人 騰州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鄧傑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肆拾參元,
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一月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參萬玖仟貳
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
一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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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