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往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興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陳興旺(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號即新北○○○ ○○○○○)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二、程序費用由陳興旺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興旺於民國0年0月00日生,為 80歲以上之人,因行方不明,經其養女陳惠卿於107年3月12 日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申請協尋,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則於同年12月7日函覆已於107年3月1 2日將失蹤人列失蹤人口,迄今逾3年仍未尋獲,前經本院以 113 年度亡字第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公告在案,現陳報 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亦無知失蹤人生死者陳 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等語。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失蹤人陳興旺自107年3月12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後, 已逾3年迄今仍未尋獲,前由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此業經本 院調取本院113年度亡字第8號公示催告民事裁定核閱無誤。 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明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 者陳報其所知,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在卷可佐。聲請 人係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首揭規定,於失蹤人陳 興旺失蹤滿3年後,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準此,失蹤人陳興旺自107年3月12日失蹤,計至110年3月 12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 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