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43號
原 告 洪全辰
訴訟代理人 李欣怡律師
被 告 洪秋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朱麗真律師
被 告 黃志銘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俊堯
被 告 黃文富
黃文彬
黃宜蝶
兼 上三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苡恩
被 告 劉洪雅菁
洪錫卿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