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52號
上 訴 人 陳佳暉
詹珮筠
上列上訴人因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對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本院11
2年度重訴字第25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3萬8,4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4萬9,1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