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2號
原 告 王瑋銘
訴訟代理人 莊宇翔律師
被 告 許僑淵
許僑方
許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5,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之記載,應更正為「5,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