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38號
原 告 王雅蕙
訴訟代理人 廖宏文律師
被 告 張文耀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呂承翰律師
朱星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1萬2360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10,餘由原賠負擔。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0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倘被告以新臺幣151萬236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明知含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ethoxymeth amphetamine、MMA)、第三級毒品2-氟-去氯愷他命(2-fluo rodeschloroketamine)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 athinone、Mephcdrone、4-MMC)之混合型毒品咖啡包,分別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3款所稱之第二級 、第三級毒品,且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經行政院衛生署( 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公告禁止使用,屬藥事法所稱之禁藥 ,2-氟-去氯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亦經衛生福利部公 告列為第三級管制藥品,除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製造外,皆屬 藥事法第20條第1款所稱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均不得 轉讓,且其客觀上應能預見自不詳管道取得內含甲氧基甲基 安非他命、2-氟-去氯愷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混合型 毒品咖啡包具有毒性,對人體身心健康具相當危害性,人體 於短期內多次施用攙雜成份不詳之毒藥物,可能於多重藥物 交互影響作用下,引發藥物中毒而導致死亡之結果,依當時 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惟其主觀上仍疏未注意,基於轉 讓第二級毒品即禁藥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即偽
藥2-氟-去氯愷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4月29日16時8分許,與原告之女陳○真(00年0月生,真實 年籍姓名詳卷)及訴外人張澄郁一同駕車進入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探情汽車旅館219號房,再外出接送訴外人甲○○ ,並於同日20時54分許與甲○○一同進入上址後,被告即將外 出帶回之含有前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成分之「王老吉包裝 之毒品咖啡包」(下稱本件毒品咖啡包)無償轉讓予陳○真 等人施用。嗣於翌(30)日4時22分許,甲○○離去後,被告 再於同日5時20分許,以通訊軟體邀約訴外人陳美惠前往上 址,陳美惠即於同日6時5分許抵達上址後,乙○○再接續無償 轉讓本件毒品咖啡包予陳美惠等人施用。嗣陳美惠與陳○真 等人一同飲用本件毒品咖啡包後,即見陳○真身體不適,且 出現因飲用本件毒品咖啡包後,臉色漲紅、語無倫次、在床 上翻滾等異常反應,被告見狀僅稱讓陳○真多休息、並由張 澄郁泡藥粉給陳○真飲用後,被告則於同日12時3分許駕車離 去前開汽車旅館,再於同日12時21分許搭載甲○○抵達上開汽 車旅館後,復行離去。迨至同日13時30分許,陳美惠見陳○ 真身體極為不適,遂以電話通知櫃檯請求幫忙叫救護車,陳 ○真於同日14時5分許送至亞東紀念醫院急救,仍於同日14時 53分許宣告死亡,經解剖認定直接死亡原因為多種中樞神經 興奮劑中毒導致中毒性休克而死亡。即本件既由被告提供毒 品予陳○真施用,對於陳○真施用毒品後容易引發身體不適, 嚴重可能導致死亡之結果,自難諉為不知(保證人地位已然 形成),而負有防免之責。其於發見陳○真因施用毒品身體 狀況出現異常反應,若能即時將陳○真送醫,或仍有存活之 可能性,其過失未能將陳○真即時送醫之不作為,與陳○真死 亡之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對陳○真之母(即原告 )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
㈡茲就原告所受損害,說明於下:
⑴原告因陳○真死亡之結果,受有支出殯葬費用新臺幣(下同 )2萬4720元(含遺體冷藏及保管等使用規費4720元、靈 骨塔費用2萬元)損害。
⑵陳○真為原告之女,原告辛苦養育其長大成人,竟遭、此事 故致喪生,原告所受精神痛苦甚鉅,爰請求被告賠償非財 產精神損害500萬元。
㈢併為答辯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2萬472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111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被告固有於原告主張之時間與原告之女陳○真、 張澄郁一同駕車進入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探情汽車旅館
219號房,又外出後與甲○○一同返回上址,另在甲○○離去後 ,又邀約陳美惠前往上址,但並未提供本件毒品咖啡包給陳 ○真施用。本件毒品咖啡包都是張澄郁或甲○○帶來的,被告 只有帶愛克痰包裝之物品,且被告在離開汽車旅館時,陳○ 真並沒有任何不適。即被告離開前,雖知陳○真有「臉色漲 紅」、「語無倫次」、「走路搖晃、跌倒」等吸毒後常見不 良反應,但並未見其有「身體不適」、「嘴唇發紫」等嚴重 情形。又被告雖有見到陳○真「在床上翻滾」,但依當下情 形,被告根本無從得知其是因身體不適在床上翻滾或因吸毒 後恍神在床上打滾,直至被告離開時,全部在場人均未見有 異狀。倘若陳○真身體於當時已有所不適,何以現場之人都 沒有要離開旅館之意思。再者,被告早要求在場者離開,因 在場者均不離開,被告方先行離開。被告在離開旅館後1個 多小時,陳美惠方叫救護車,則這1個小時之間究竟發生什 麼事情被告並不知悉,被告與死者之死亡結果何來因果關係 等語。併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 保請免為假執行。𪣦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原告為陳○真(00年0月生)之母;及原告因陳○真死亡結果, 支出殯葬費用2萬4720元(詳原證3)。
㈡被告於109年4月29日16時8分許,與陳○真、張澄郁一同駕車 進入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探情汽車旅館219號房後,再 外出接送甲○○,並於同日20時54分許與甲○○一同進入上址; 嗣於翌(30)日4時22分許,甲○○離去後,被告再於同日5時 20分許,以通訊軟體邀約陳美惠前往上址,陳美惠即於同日 6時5分許抵達上址後,被告則於同日12時3分許駕車離去前 開汽車旅館,再於同日12時21分許搭載甲○○抵達上開汽車旅 館後,復行離去。迨至同日13時30分許,陳美惠見陳○真身 體極為不適,遂以電話通知櫃檯請求幫忙叫救護車,陳○真 於同日14時5分許送至亞東紀念醫院急救,仍於同日14時53 分許宣告死亡,經解剖認定直接死亡原因為多種中樞神經興 奮劑中毒導致中毒性休克而死亡等情。
㈢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87號刑事案件(下稱刑案)扣得數量非 少之王老吉包裝之咖啡包(內含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2-氟 -去氯愷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混合型毒品咖啡包,即 本件毒品咖啡包)之外,尚扣得1個小惡魔(陳○真所有)及 3個愛克痰包裝(被告所有)之物品,而上開物品分別含有4 -甲基甲基卡西酮、2-氟-去氣愷他命、愷他命之毒品成分。 ㈣張澄郁、陳美惠、甲○○與陳○真原不認識,渠等當天均係第一 次見面,而共同友人即為被告,陳美惠、甲○○係因被告之邀
約,方分別前往上開汽車旅館。
㈤張澄郁、陳美惠、甲○○在進入上開汽車旅館後,均有施用 本件毒品咖啡包,而陳○真在汽車旅館期間,有持續飲用本 件毒品咖啡包。過程中,陳美惠發見陳○真有「臉色漲紅」 、「語無倫次」、「在床上翻滾」等反應,曾告知被告。被 告見狀僅稱讓陳○真多休息,嗣由張澄郁泡藥粉給陳○真飲用 後,被告則於同日12時3分許駕車離去前開汽車旅館,再於 同日12時21分許搭載甲○○抵達上開汽車旅館後,復行離去。 迨至同日13時30分許,陳美惠見陳○真身體極為不適,才以 電話通知櫃檯請求幫忙叫救護車。
四、原告主張:本件毒品咖啡包為被告提供,容任在場之人自行 施用,對於陳○真施用毒品後容易引發身體不適,嚴重可能 導致死亡之結果,自難諉為不知(保證人地位已然形成), 而負有防免之責。其於發見陳○真因施用毒品身體狀況出現 異常反應,疏未即時將陳○真送醫,其過失未將陳○真即時送 醫之不作為,與陳○真死亡之結果間,自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應對原告(即陳○真之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等語 。被告則以:毒品咖啡包並非被告提供,應是張澄郁或甲○○ 等所提供,被告到上開汽車旅館後僅知有毒品可施用,況且 被告早要求在場者現場,但因在場者均不離開,被告方先行 離開,被告離開時不知被害人有身體不適之情形,並對之後 發生何事全然不知,故對於被害人負有救助義務者,應係當 時在場之人,顯與被告無涉。被告離開上開汽車旅館前,雖 知陳○真有「臉色漲紅」、「語無倫次」、「走路搖晃、跌 倒」等吸毒後常見反應之情形,但被告在場時沒有看到陳○ 真有「身體不適」、「嘴唇發紫」等嚴重情形,又被告雖有 看到陳○真「在床上翻滾」,但被告無從得知陳○真係因身體 不適而在床上翻滾,亦或係因吸毒後恍神而在床上打滾,被 告離開現場時,陳○真並無異樣。又倘若被告離開時陳○真已 身體不適,被告係開車之人,且已確定要離開現場,當下其 他人看到陳○真身體不適,理應會要求被告將陳○真帶離現場 ,怎可能還讓陳○真繼續留在現場?由此反證現場之人均無 從判別陳○真狀況究竟為身體不適或其他因素所造成等語為 辯。經查:
㈠本件被告於109年4月29日16時8分許,與陳○真、張澄郁一同 駕車進入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探情汽車旅館219號房後 ,再外出接送甲○○,並於同日20時54分許與甲○○一同進入上 址;嗣於翌(30)日4時22分許,甲○○離去後,被告再於同 日5時20分許,以通訊軟體邀約陳美惠前往上址,陳美惠即 於同日6時5分許抵達上址後,被告則於同日12時3分許駕車
離去前開汽車旅館,再於同日12時21分許搭載甲○○抵達上開 汽車旅館後,復行離去。迨至同日13時30分許,陳美惠見陳 ○真身體極為不適,遂以電話通知櫃檯請求幫忙叫救護車, 陳○真於同日14時5分許送至亞東紀念醫院急救,仍於同日14 時53分許宣告死亡,經解剖認定直接死亡原因為多種中樞神 經興奮劑中毒導致中毒性休克而死亡等情,承前述,為兩造 所未爭執,可認屬實。
㈡又訴外人張澄郁於刑案警詢、檢察官偵訊及一審審理時均證 稱:被告說要出門去接人時,就知道房間内已經沒有毒品咖 啡包,隔了一段滿久的時間後,被告就帶著甲○○一起到219 號房内,被告回來後在桌上放置1個袋子,袋子内就是王老 吉包裝的毒品咖啡包等語(參刑案相字卷第30、302頁、刑 案一審卷第287至288頁)。佐以現場監視器畫面所示,被告 與甲○○進入上開汽車旅館時,甲○○手上確實有一個提袋(參 刑案相字卷第178頁),核與證人張澄郁上開證述大致相符 。參酌張澄郁、陳美惠、甲○○與陳○真原不認識,渠等當天 均係第一次見面,而共同友人即為被告,陳美惠、甲○○係因 被告之邀約,方分別前往上開汽車旅館等情(此部分為兩造 所未爭執);在汽車旅館內,陳○真亦多次詢問被告,是否 要邀約陳○真其他友人一同前往上開汽車旅館(有被告與陳○ 真之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查,參刑案相字卷第210至211頁) ;被告邀約陳美惠至上開汽車旅館時,向陳美惠表示「來小 嗨一下吧」,而此意即為邀約陳美惠至現場施用毒品咖啡包 (業據陳美惠於刑案警詢及一審審理時證述在案,並有被告 與陳美惠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查,參刑案相字卷 第35、41、198頁、本院卷第308頁);及陳美惠於刑案警詢 、刑案一審審理時證稱:我進入房間内,被告就跟我說,你 喝個幾口就好,所以我才喝的等語(參刑案相字卷第36頁、 一審卷第309至310頁)等情觀之,足認該次聚集在上開汽車 旅館之主要邀約人、選擇何人可以至現場之決定者、以施用 毒品咖啡包同歡為由,邀約陳美惠至現場,並在陳美惠抵達 後鼓吹陳美惠飲用本件毒品咖啡包之人均為被告,益見被告 對於該場合具有實際主導權,本件場所之主人即為被告。故 被告為助興讓現場之友人得以儘速熟識,一起玩樂,因此提 供本件毒品咖啡包供在場之人施用,尚與常情無違。再由刑 案扣得數量非少之王老吉包裝之咖啡包(內含甲氧基甲基安 非他命、2-氟-去氯愷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混合型毒 品咖啡包,下稱系爭毒品咖啡包)之外,尚扣得1個小惡魔 (陳○真所有)及3個愛克痰包裝(被告所有)之物品,而上 開物品分別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2-氟-去氣愷他命、愷
他命之毒品成分。而本件被告係在同日約17時40分左右離開 上開汽車旅館,並前往桃園某便利商店搭載甲○○後,邀約甲 ○○一同前往上開汽車旅館,故在同日20時54分許,與甲○○一 同返回上開汽車旅館等節,業據甲○○於刑案警詢時證述在案 ,亦為被告所坦認,且有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在卷可查(參 刑案相字卷第21、178頁、316至317頁)。交相參以上情, 被告、陳○真進入上開汽車旅館時,本各自攜帶供自己施用 之毒品,然因毒品數量甚少,且渠等亦已入住上開汽車旅館 打算盡情玩樂,而被告前往搭載甲○○時亦知悉甲○○有意一同 前往,故被告在桃園搭載甲○○後,方自外購得本件毒品咖啡 包,並攜回上開汽車旅館供現場之人施用,且因需購買毒品 咖啡包,故外出搭載甲○○再返回上開汽車旅館方花費數小時 之久。基此,張澄郁於刑案警詢時證稱被告知悉上開汽車旅 館已無毒品,花費一段時間方帶甲○○返回,並攜帶本件毒品 咖啡包至上開汽車旅館等節,與卷內客觀事證實屬一致。綜 合上情,張澄郁於刑案中證稱本件毒品咖啡包為被告所提供 ,並容任現場之人施用一節,應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 ㈢又張澄郁、陳美惠、甲○○在進入上開汽車旅館後,均有施用 被告提供之本件毒品咖啡包,而陳○真在汽車旅館期間,有 持續飲用本件毒品咖啡包等情,業據其等於刑案中自認屬實 。刑案扣案之本件毒品咖啡包及盛裝本件毒品咖啡包之紙杯 經檢驗後,分別檢出2-氟-去氯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乙節,亦有臺灣榮民總醫院109年5月 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㈢、㈣在 卷可查(參刑案偵29484第141至155頁),而張澄郁之尿液 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之尿液檢出2-氟-去氯愷他命 、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陳美惠之尿液 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代謝物4-Methylephedrin等節,也 有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5月28日刑鑑字第10900541 35、0000000000、0000000000號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法務部法醫研究 所109年6月30日函檢附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查( 參刑案偵29484卷第131至135頁、一審卷第361、365、367頁 、相字卷第431頁),故張澄郁、陳美惠、甲○○在進入上開 汽車旅館後,均有施用被告提供之本件毒品咖啡包,足以認 定。張澄郁於刑案警詢、檢察官偵訊時均證稱:剛進入汽車 旅館時,陳○真有拿出1包小惡魔包裝的毒品咖啡包喝,陳○ 真說是之前剩下的,後來被告出去帶甲○○一起到219號房内 後,在桌上放置1個袋子,袋子裡面就是王老吉咖啡包,我 係將上開毒品咖啡包的粉末沖水後飲用,當時我、被告、陳
○真都有飲用上開毒品咖啡包,陳美惠進入房間以後也施用 上開毒品咖啡包等語(參刑案相字卷第30、302頁);陳美 惠於刑案警詢時證稱:我進入房間以後就有施用王老吉包裝 的毒品咖啡包,橘色的粉末沖水變成橘色帶點咖啡色的液體 ,當時陳○真也有飲用。在現場有玩遊戲喝毒品咖啡包,我 不知道陳○真之前輸多少次,但是我去後她是赢的。我看到 她至少有喝1杯半,但我不在的時候她不知道喝多少等語( 參刑案相字卷第36至37、40至41頁);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 :我們一開始是喝從保特瓶倒出來,後來才請張澄郁幫忙泡 等語(參刑案相字卷第286頁)。依據其等前開證述,不論 係與陳○真一同進入汽車旅館之張澄郁,或是於翌日抵達汽 車旅館之陳美惠,均有看到陳○真施用本件毒品咖啡包,復 參以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9年6月30日函檢附解剖報告書暨鑑 定報告書所示(參刑案相字卷第428頁),陳○真胃内物品, 僅檢出約含40毫升紅棕液,核與陳美惠證述本件毒品咖啡包 之顏色及現場查扣含有本件毒品咖啡包溶液之免洗杯顏色均 屬一致(參刑案相字卷第456至465頁),且陳○真之血中檢 出PMMA及其代謝物PMA;合成卡西酮類Mephedrone、Mephedr one代謝物4-Methylephedrine、K他命類藥物2-氟-去氯愷他 命一節,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9年6月30日函檢附解剖報告 書暨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查(參刑案相字卷第421至433頁), 亦與本件毒品咖啡包施用後,於人體檢出之成分一致(詳下 述),據此,陳○真在進入上開汽車旅館後,有持續飲用本 件毒品咖啡包,堪以認定。
㈣關於陳○真死亡原因之認定:
⑴刑法上之加重結果犯,係故意之基礎犯罪與加重結果之結 合犯罪。立法者創設此犯罪類型,乃在賦予加重處罰之法 律效果。其以行為人能預見結果之發生為要件,所謂能預 見,乃指客觀情形而言,亦即行為人有注意之義務,並能 預見而未預見,就加重結果之發生有過失。且加重結果之 發生,與基礎犯罪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其判斷上尤 須該加重結果為基礎犯罪行為中所蘊含之獨特危險所造成 ,因而具有直接關聯性(或稱特殊危險關係),方足以作 為加重處罰之正當性基礎,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最高法 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21號刑事判決參照)。 ⑵本件救護人員到場後將陳○真送醫,但陳○真仍因多種中樞 神經興奮劑中毒導致中毒性休克而死亡:即經檢視陳○真 外觀,陳○真足部發現垂足特徵,為中樞神經受損造成之 不自然抽筋(常見於卡西酮類藥物中毒,常伴隨行為失序 、胡言亂語)。又經鑑定被害人血液內檢出新興中樞神經
興奮劑PMMA及其代謝物PMA;合成卡西酮類Mephedrone、M ephedrone代謝物4-Methylephedrine、Eutylone、4-MEAP P;鎮靜安眠藥7-Aminonimetazepam及7-Aminonimetazepa m。Mephedrone、Eutylone、PMA、PMMA、4-MEAPP。上述 藥物均具中樞神經興奮作用,使用後會產生類似甲基安非 他命與搖頭丸的效果,對中樞神經及心臟均會產生毒性, 若同時服用會產生協同效應,增加其對身體之毒性,研判 為導致死者死亡之原因乙節,此有亞東紀念醫院109年5月 1日乙種診斷證明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轄內陳○ 真死亡案現場勘察報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9年6月30日 函檢附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 9年8月27日相驗屍體證明書附卷可佐(參刑案相字卷第26 6、421至433、445、497、515頁)。又Mephedrone致死濃 度範圍為0.5至22μg/mL,而陳○真血液內檢出之Mephedron e濃度為0.644μg/mL;而PMMA致死濃度範圍為1.2~16μg/mL ,陳○真血液中PMMA濃度為5.592μg/mL,均已超過平均血 液致死濃度範圍,足認陳○真確實係因為施用過量之PMMA 、Mephedrone,並因多種中樞神經興奮劑混和施用,導致 中毒性休克而死亡
⑶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 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 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 ,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 當之因果關係;又縱使被害人就事故之發生亦有過失,仍 無解於被告應負之過失刑事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 字第2549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6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現場扣案之本件毒品咖啡包及其溶液經檢出4-甲基甲基 卡西酮、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乙節業據本院論述在前,再 經刑案一審法院函詢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就陳○真體內檢 出之毒品成分與現場扣案物品之關連性予以說明,函覆略 以:鑑定書㈢之證物檢體編號:C0000000-0,檢出成分甲 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ethoxymethamphetamine、MMA)及4- 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 、4-MMC),其中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ethoxymethamphet amine、MMA)包括2-Methoxymethamphetamine(2-MMA)、3- Methoxymethamphetamine(3-MMA)、4-Methoxymethamphet amine(4-MMA、PMMA)等三種位置異構物,因此該扣案證物 檢體編號C0000000-0與死者之血液及尿液檢出毒品成分PM MA及其代謝物PMA,Mephedrone及其代謝物4-Methylephed rine相符合,證物檢體編號:C0000000-0、C0000000-0、
C0000000-0、C0000000-0、C0000000-0、C0000000-0均檢 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 one、4-MMC)與死者之血液及尿液檢出毒品成分Mephedron e及其代謝物4-Methylephedrine相符合,此有法務部法醫 研究所111年10月5日法醫理字第11100048840號函在卷可 查(見本院卷第203至205頁),基此,被告於前述時、地 ,開始提供本件毒品咖啡包供陳○真施用,致陳○真服用已 達致死量之PMMA、Mephedrone,因各類毒品、藥品之作用 不同,將產生交互作用,在一般情形下,均可發生致死之 結果,故陳○真之死亡與施用前揭毒品、禁藥、偽藥間具 有相當因果關係甚明。
⑷而陳○真施用本件毒品咖啡包後,出現臉色漲紅、語無倫次 、在床上翻滾等異常反應等情,業據陳美惠於刑案警詢、 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在案(參刑案相字卷第36、 286頁、本院卷第313至314頁),而陳美惠亦有將上情告 知被告一節,亦據陳美惠於刑案警詢時證稱:在被告離開 前,我就有發現陳○真身體有不適,我當時有告知被告及 張澄郁,他們2個就說讓陳○真躺著休息。而我抵達並與陳 ○真一同喝本件毒品咖啡包後,陳○真開始臉脹紅,有點喘 ,說話開始語無倫次,為何會到下午才送醫是因為一開始 問陳○真的時候,陳○真都說沒事,我有跟被告及證人張澄 郁反映,他們看完後就說陳○真休息一下後就沒事了,然 後被告就說有事要離開,後來我發現陳○真的身體狀況真 的不好,所以我就趕快報警等語(參刑案相字卷第33至38 頁);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陳○真不舒服時,有人泡張 國周胃散給她吃,也有拿水給她喝,我們在旁邊照顧她, 被告在離開之前,我就有跟被告、張澄郁說這個女生看起 來不太舒服。因為陳○真的眼神已經翻白、身體在晃動, 但當時她還是可以清楚對話,叫我們不能丟下她等語(參 刑案相字卷第286至287頁)。而被告於刑案警詢時亦供稱 :張澄郁有泡張國周的藥粉給陳○真飲用。陳美惠進入房 間内發現陳○真身體有不適的狀況,當時陳美惠有向我提 及陳○真身體不適,我當時向陳美惠表示,讓陳○真休息一 下即可等語(參刑案相字卷第25頁);於檢察官偵訊時供 稱:大概早上10至11點陳○真臉有變紅,陳美惠有問說陳○ 真是否身體不舒服,我們都覺得可能還好,是胃痛,所以 張澄郁就用張國周加水給陳○真喝等語(參刑案相字卷第3 68頁);於刑案一審準備程序時供稱:我離開時證人陳美 惠有說陳○真不舒服,但我問陳○真,他說沒有等語;再陳 稱:我在房間有看到陳○真在床上跳來跳去,陳美惠問被
害人是不是不舒服,陳○真說沒有等語(參刑案一審卷第5 0、162頁)。由上開陳美惠證述及被告所供可知,陳○真 陸續施用被告所轉讓之毒品咖啡包,並出現身體不適乙情 ,應相當明顯,否則陳美惠不會多次詢問陳○真或被告, 並由他人在現場提供藥粉給被害人服用,故被告對於陳○ 真出現身體不適一節,並非毫無所悉。加以被告於刑案一 審準備程序時供稱:我知道王老吉包裝內裝有毒品等語( 參刑案一審卷第160頁),而摻有上開禁藥、偽藥成分之 毒品咖啡包為我國近年來查緝實務所常見,且毒品咖啡包 未如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等類毒品高價,其內亦常混用 多種毒品或管制藥品以達上癮效果,擴散氾濫性極高,屬 非依法律不得轉讓之違禁物,迭經電視新聞、報章雜誌及 網際網路等大眾傳播媒體多所披露,政府亦極力宣導,則 被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對於毒品咖啡包內混入之毒品 或管制藥品成分複雜,當應有認識。況陳美惠於檢察官偵 訊時供稱:我喝的時候陳○真也有跟我一起喝,陳○真是一 次喝完,我是分兩次喝,喝完才聽被告說不能一次喝太多 等語(參刑案相字卷第284頁),足認被告確能預見陳○真 過量施用本件毒品咖啡包,可能肇致死亡結果之發生。而 在陳○真陸續施用本件毒品咖啡包之過程中,已先有臉色 漲紅、語無倫次、在床上翻滾等異常反應,且依據現場扣 案之本件毒品咖啡包數量為16包,並已經全數施用完畢, 被告因陳○真稱沒有不舒服、還可以正常對話,即認「應 該還好」,而疏未注意選擇離去,任由陳○真在上開狀況 下未儘速就醫,進而發生中毒休克導致死亡之結果,可見 被告轉讓上開毒品咖啡包予陳○真後,可預見陳○真於持續 施用可能發生死亡結果,而在逕自離去而未預見之狀況下 ,致生死亡結果甚明。
㈤至陳美惠於刑案一審審理時雖證稱:本件毒品咖啡包是張 澄郁提供的,因為我當天太慌張,被驚嚇到想不起來,回 去想過以後才發現那天發生什麼事,那東西是誰帶來的。 那天被告沒有帶東西去,如果有一定會從包包拿出來云云 (參刑案一審卷第309至311頁)。惟與陳美惠於刑案警詢 、檢察官偵訊時證稱:我不知道現場的東西是誰帶來的, 我到現場時就已經有這些東西了等語(參刑案相字卷第35 至36、288頁),相互齟齬,孰為真實,並非無疑。再者 ,陳美惠在案發後2年多之刑案一審審理程序,方言之鑿 鑿稱本件毒品咖啡包為張澄郁提供,與一般人記憶會隨著 時間流逝而有所模糊、淡忘有別,陳美惠於本院審理時所 證是否為真,更屬可議。另陳美惠於刑案一審審理時證稱
:我聽到張澄郁說東西是他帶的云云(參刑案一審 卷第3 11頁),但又證稱:我看到張澄郁從盒子裡面拿出來,我 只有聽到他說這個東西的效果好不好,他就說這批東西如 何,我就想說所以這東西應該是他帶的,這是我自行判斷 的云云(參刑案一審卷第318至319頁),則陳美惠對於其 認定本件毒品咖啡包係張澄郁提供之理由,究竟是聽聞張 澄郁所陳述,或是其自行推測等節供述不一,真實性更屬 可議。再者,檢察官於刑案偵訊時詢問陳美惠「乙○○有拿 什麼毒品給妳喝?」,陳美惠證稱:「他就放在一個盒子 裡,我不知道是誰帶的。裡面有幾包我不知道。」等語( 參刑案相字卷第284頁),又與陳美惠於刑案一審審理時 所證顯然相違,陳美惠於刑案一審審理時之證述,實屬可 疑。復以陳美惠於刑案一審審理時除一再證稱本件毒品咖 啡包是張澄郁所提供之外,對於當天被告找陳美惠去現場 之目的;對話紀錄中被告表示「小嗨一下」之意義;到現 場後,是何人向陳美惠表示可以施用本件毒品咖啡包;被 告在離開汽車旅館前,是否知道陳○真身體不適等不利於 被告之問題,一開始均證稱不記得、沒有印象、被告不知 道云云,係在提示陳美惠之前之筆錄時,方證稱之前所述 均屬實(參刑案一審卷第306至323頁),益見陳美惠於刑 案一審審理時之證述顯有廻護被告之虞,而難認其於刑案 一審審理時翻異改稱:本件毒品咖啡包為張澄郁提供云云 ,為可採。另被告於109年4月30日約12時3分許離開上開 汽車旅館後,陳○真身體更加不適,陳美惠旋在同日12時2 1分、12時22分、12時23分不斷撥打電話給被告,但被告 均未接聽,直到同日13時40分,陳美惠方與被告聯繫上, 並告知陳○真之狀況等情,業據陳美惠於刑案一審審理時 證述在案(參刑案一審卷第314至315頁),並有陳美惠撥 打電話與被告之通話紀錄在卷可查(參刑案相字卷第218 、220頁)。甲○○於刑案警詢時證稱:我於109年4月30日1 2時22分返回汽車旅館,我一進去就看到陳美惠坐在沙發 上,陳○真躺在床上很不舒服,並一直翻滾,我當下有叫 他們叫救護車,因為現場毒品,他們不知道怎辦,直到陳 ○真沒有反應,證人陳美惠才報警等語(參刑案相字卷第4 6頁)。而陳○真在被告離去前,身體業已出現不適之狀況 等情,已如前述,則綜參前述可認陳○真因施用本件毒品 咖啡包造成之身體不適,係在被告離去前即開始,並在被 告離去短短20分鐘後,已嚴重至陳美惠無法處理,方會不 斷聯繫被告,故被告轉讓本件毒品咖啡包與陳○真死亡之 結果,其間因果關係,從未中斷。
㈥被告抗辯:刑案判決認定「袋子內就是王老吉包裝的毒品 咖啡包」,然觀諸上開汽車旅館之監視器畫面可見甲○○手 上有拿一個提袋,該提袋是甲○○所有,故本案毒品咖啡包 係甲○○提供的等語,惟上開監視器畫面僅能證明甲○○手上 有拿一個提袋,並無法直接認定該提袋為甲○○所有,或本 案毒品咖啡包係甲○○所提供。又參以甲○○於刑案警詢時供 稱:我不知道袋子內就是王老吉包裝的毒品咖啡包,我不 知道本案毒品咖啡包是誰提供的等語(參刑案相字卷第45 、46頁),自難僅因甲○○手持提袋,即認甲○○提供毒品咖 啡包。又被告提出其與甲○○之對話光碟及譯文,欲證明其 確無提供本案毒品咖啡包予陳○真施用。惟原告否認前開 對話內容為被告與甲○○所為,證人甲○○經本院多次傳喚及 刑案一、二審傳喚、拘提更復均未到庭,則被告所提出之 錄音光碟內容已難認確為證人甲○○所為。,已均無從透過 在法庭詰問或訊問之方式加以驗證。另細譯刑事二審當庭 勘驗上開錄音光碟內容(節錄如下):
【05:23】 譚:對啊,那個,那個我知道啊,然後說那個 湮滅證據啊! 張:不是,不是,不是。他說被告回來後桌上 放了袋子。那個袋子是你拿的。 譚:對啊 張:對,你拿的。然後他說 譚:我有說是我的啊! 張:有一個手提袋。他說,你把毒品帶進來 ,哪有毒品? 你根本沒有拿毒品,你拿的是你的袋子,為什麼有毒品? 譚:… 【05:45】 張:不是,他是說,張澄郁說我們從桃園回來的時候,從桃園回來的時候,然後呢你的手提袋上面,甲○○手上有一個手提袋是提王老吉的毒品,怎麼可能,我去載你的,你叫車,我去載你,我們就約好叫車去載你。怎麼可能你上面手提了一個手提袋是有王老吉毒品?毒品是他的,又不是你的 譚:手提袋是我的啊! 張:手提袋是你的沒錯,但是手提袋上面不是 毒品,沒錯吧!你怎麼可能…,我明明去 載你… 【07:44】 張:不是啊,那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你們 會說毒品是我的? 譚:我沒有說你的毒品… 張:你沒有說毒品是我的,但是張澄郁說是我 的。後來陳美惠有去作證說不是我的,是 張澄郁的。然後呢,張澄郁說… 譚:陳美惠前前後後都講得… 張:她有去作證 譚:沒有,她講的不一致啊! 張:她後來有去法院作證…你聽我講,後來張 澄郁說東西是你拿去的,上面是這麼寫的 【08:28】 張:你不能沒差啊,東西明明就不是你的.你 為什麼要承認? 譚:不是啊,桌上確實有兩包是我的啊 張:他是說手提袋裡面,這個手提袋裡面是王 老吉是你的,你根本沒有帶過王老吉,王 老吉是他的,怎麼會是你的? 譚:死無對證啊,死無對證啊,那怎麼辦? 張:不是你的你為什麼要承認? 譚:我沒有承認過啊! 張:OK,好,那張澄郁說,你提了手提袋 【10:15】 張:你放的?所以你手提袋裡的確是有… 譚:沒有阿 張:沒有嘛,沒有毒品。你帶進去的手提袋裡 有毒品嗎? 譚:沒關係啊,這個不重要 張:有還是沒有? 譚:我跟你講其實不重要,因為那邊的毒品咖 啡包只有那兩包有我的指紋而已 張:這不是你的就是了,對不對?因為張澄郁 這麼講的,對不對? 譚:… 【10:40】 張:我想知道這毒品到底是不是… 不是你的 就說不是,為什麼要說是呢? 譚:沒有啊,桌上有兩包啊! 張:我說的是王老吉 譚:桌上有兩包王老吉 張:是你的 譚:那兩包那女的沒有收 張:那女的嘛,對不對… 譚:…湮滅證據的 【10:58】 張:不是湮滅證據,我是指8點之後,我是指 晚上8點之後,我們剛進去的時候,你那 個手提袋裡有東西嗎?有毒品嗎?我們晚 上8點進去的時候是沒有毒品的,對不 對? 譚:那不重要了啊,重點在哪裡? 【11:16】 張:重點在他是說你在晚上8點進去的時候有 一個手提袋,手提袋裡面有毒品,沒有對 不對?沒有,那就沒有就好了啊。因為人 家說你有… 譚:我不知道啊,啊現場監視器呢? 張:現場沒有監視器 譚:有,不是有採現場監視器畫面嗎? 張:不是,包廂裡面怎麼會有監視器? 譚:… 【11:42】 張:因為,第一個,東西不是我拿給你的,也 不是我的,怎麼會東西說是我的,我就很 納悶。然後那個誰啊… 譚:…東西都要說是我的 張:為什麼要說都是你的?張澄郁叫你那麼說 的?還是你自己要擔?你為什麼要去擔這 個? 譚:… 張:為什麼? 譚:… 張:為什麼要說東西是你的? 譚:因為那個女的… 張:… 譚:這個可以給我嗎? 【12:38】 張:這是我的判決書,一樣的…只是說怎麼我 的判決書上面會有你,說東西是你的…所 以我有提上訴,到時候上訴的時候你再確定那個東西不是你的,就說不是你的就好了,為什麼要說是你的… 譚:那不關我的事啊! 【14:21】 張:我們的對話裡面沒有,我們只是叫車的客 戶跟車子的關係而已,為什麼會有責任, 我就覺得很納悶,為什麼會拿著一袋東西 進去,然後上面說是你把毒品帶回來,狗 屁,根本不是這麼一回事嘛! 譚:這不重要啊,重點是監視器有拍到我… ,但是裡面是什麼…這也不重要了啊。現 在上面的內容這些都不是重點 張:不然重點是什麼? 譚:… 【15:56】 張:我只是想知道說毒品不是我的,為什麼你 們說是我的 譚:… 張:所以你也沒有說毒品是我的? 譚:對啊… 依上開勘驗結果,被告係以暗示、誘導、詐欺(如7:44張 :「你聽我講,後來張澄郁說東西是你拿去的,上面是這麼 寫的。」然實際上證人張澄郁於歷次證述中未曾敘及本案毒 品咖啡包是甲○○拿去的、8:28張:「OK,好,那張澄郁說 ,你提了手提袋」然實際上張澄郁之證述中未曾提到此事、 10:40張:「我想知道這毒品到底是不是....不是你的就說 不是,為什麼要說是呢?」譚:「沒有啊,說桌上有兩包啊 !」張:「我說的是王老吉」譚:「桌上有兩包王老吉」張 :「是你的」然事實上甲○○無論於受檢警訊問時或該次對談 中,均未曾說王老吉毒品咖啡包是其所有、11:16張:「重 點在他是說你在晚上8點進去的時候有一個手提袋,手提袋 裡面有毒品,沒有對不對?沒有,那就沒有就好了啊。因為 人家說你有…」然事實上張澄郁或其他證人未曾證述甲○○有 攜帶內有毒品之手提帶進去包廂、11:42張:「為什麼要說 都是你的?張澄郁叫你那麼說的?還是你自己要擔?你為什 麼要去擔這個?」譚:「….」張:「為什麼?」譚:「….」 然實際上張澄郁未曾證述本案毒品咖啡包為甲○○所有,甲○○ 亦未於受訊問時自承有攜帶毒品、12:38張:「這是我的判 決書,一樣的…只是說怎麼我的判決書上面會有你,說東西 是你的…所以我有提上訴,到時候上訴的時候你再確定那個 東西不是你的,就說不是你的就好了,為什麼要說是你的… 」譚:「那不關我的事啊!」然事實上被告交付之原判決內 容中,未曾認定本案毒品咖啡包係甲○○所有)等方式,使甲
○○附和被告說法(如5:23張:「那個袋子是你拿的。」譚 :「對啊。」5:45張:「怎麼可能你上面手提了一個手提 袋是有王老吉毒品?毒品是他的,又不是你的」譚:「手提 袋是我的啊!」)。且甲○○為附和被告說詞,甚至陳稱明顯 與事實不符之事項(如5:23譚:「我有說【袋子】是我的 啊!」然實際上甲○○未曾於檢警訊問時陳述此情。),甚至 於被告為與實情不符之誘導時,因不敢附和被告說法而一時 無語,或顧左右而言他(如5:23張:「有一個手提袋。他 說,你把毒品帶進來 ,哪有毒品? 你根本沒有拿毒品,你 拿的是你的袋子,為什麼有毒品?」譚:「….」、8:28張 :「他是說手提袋裡面,這個手提袋裡面是王老吉是你的, 你根本沒有帶過王老吉,王老吉是他的,怎麼會是你的?」 譚:「死無對證啊,死無對證啊,那怎麼辦?」、10:15張 :「沒有嘛,沒有毒品,你帶進去的手提袋裡有毒品嗎?」 譚:「沒關係啊,這不重要」、10:15張:「這不是你的就 是了,對不對?因為張澄郁都這麼講的,對不對?」譚:「 ….」、10:58張:「不是湮滅證據,我是指8點之後,我是 指晚上8點之後,我們剛進去的時候,你那個手提袋裡有東 西嗎?有毒品嗎?我們晚上8點進去的時候是沒有毒品的, 對不對?」譚:「那不重要了啊,重點在哪裡?」、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