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898號
PCDV,112,訴,2898,2024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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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曹晴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
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二、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
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倘債權人為原告,提起確
認被異議債權分配額受領權不存在之訴,仍應以原告勝訴時
,較原分配表所能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自非以被告之債權額為準(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6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被上訴人即債權人主張剔除後可增加受償之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162,667元,故據此核定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2,162
,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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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