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793號
PCDV,112,訴,2793,202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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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793號
原 告 周欣蓉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陳立曄律師
齊偉蓁律師
被 告 郁浩雲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代理人 吳祖寧律師
被 告 馬貝潔

訴訟代理人 鄭博晉律師
複代理人 林哲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被告甲○○自民國112年10月12日起、被告乙○○自民國112年10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1原告與被告甲○○於民國101年2月24日結為連理,婚後育有  2名子女,被告甲○○為執業私人機師,經常飛往國外,平日 健身,並會以家長身分協助學校籃球隊,帶隊原告子女與被 告乙○○之子女。原告於婚後仍任職於航空公司,被告甲○○曾 數年出差國外,由原告承擔家庭經濟開銷。原告讓被告甲○○ 得以適性發展,從事內心所嚮之工作,原告本期許兩人可以 白頭到老,不料被告卻背棄諾言,與他人相好。原告之子課 後有參與學校的籃球課程,被告乙○○之子亦有參與該課程, 兩家因而時常往來聚會,此時被告甲○○即經常利用機會與被 告乙○○私通約會,又利用機師執業航飛出國,兩人到中國大旅遊。觀被告二人之訊息對話可知,被告甲○○於112年8月 11日預定8月16日至8月20日住張家口興垣維景國際大酒店( 原證5第23頁),112年8月17日被告二人在北廣場停車場E區 碰面(原證5第91頁),之後開始互傳旅遊中的照片給彼此,



可證被告二人於8月17日到8月19日在中國同遊(原證5第91至 112頁)。原告另提出112年8月10日至8月23日之訊息(見原證 5)。在訊息中,被告二人互稱「寶貝」(原證5第3、5、11頁 )。被告甲○○表示「我親愛的馬貝貝大部分人的人生難得可 以遇見像我們一樣的愛情」(原證5第1頁);被告乙○○表示「 記得我很愛很愛你喔」(原證5第17頁);被告甲○○表示「我 會好好的抱緊你」(原證5第32頁)「妳超美,所以我一直抱 著」(原證5第81頁)「我也很懷念,還可以親親抱抱起床」( 原證5第127頁),被告乙○○表示「吃喝玩樂都不如在你身邊 抱著你」(原證5第20頁)「那麼俊俏的臉龐、那麼性感的身 材、還有那麼有趣的靈魂」(原證5第50頁)「我就想和你抱 抱吃吃喝喝逛逛走走,就像夫妻一樣」(原證5第84頁)「寶 貝,我跟你說喔,我現在躺在床上,回味著抱著你、撫摸著 你,和你一起睡覺的感覺」(原證5第119頁)。上開被告二人 的親密對話,顯然在社會客觀上超過一般摯友所會進行的對 話,並非原告個人主觀的臆測。再查被告二人之訊息(原證6 ),被告甲○○表示「親寶貝下面」「把舌頭伸進去」「我知 道寶貝濕了」「我很想和妹妺接吻」;被告乙○○表示「你的 下面很可愛,味道好好聞」「那你等下有時間擼好幾次」「 不要啦!留著給我吸出來」「留著給我舔啊舔…吸啊吸…用力 吸」「我喜歡爬在你下面親,還可以抬頭看你的表情」。由 上開被告二人的訊息對話內容,可以推論被告二人有性行為 。112年8月27日兩家相約聚會,被告甲○○藉詞前往健身房運 動,被告乙○○亦藉故回家洗衣服,事實上被告二人前往新北 市林口區歐悅汽車旅館為性行為。因為被告甲○○帶出門的袋 子中放有子女的手機,子女請原告協助找尋,被告甲○○則以 自己已經在健身房為由拒絕回家,原告只好自己動身前往健 身房,健身房人員卻告知被告甲○○當日未進健身房,原告對 被告二人關係已起疑,隨即前往歐悅汽車旅館查看,撞見被 告二人駕車自汽車旅館車道駛離,從原證7第2頁訊息,被告 甲○○向被告乙○○表示「我只要對寶貝猛」「等不及要跟寶貝 猛一下了」,意涵被告二人相約進行性行為。而隔日被告二 人確實前往歐悅汽車旅館,核諸常理判斷,被告二人在歐悅 汽車旅館就是在進行性行為。被告抗辯原告未能證明原證7 之日期,然原告取得原證7之方式是翻拍錄影被告手機,原 告手機檔案建立之時間為112年8月26日,考量檔案建立之日 期等同於拍攝日期,故可推知原證7所示之「昨天」是112年 8月25日。被告二人從112年8月25日不斷傳送訊息至112年8 月26日,從8月26日之訊息,被告甲○○向被告乙○○表示「我 只要對寶貝猛」「等不及要跟寶貝猛一下了」,意涵被告二



人相約進行性行為,而隔日被告二人就共同出現在汽車旅館 ,原告以手機拍攝二人,竟遭原告甲○○出手阻止,用力擰抓 手腕,導致原告手腕嚴重瘀青,原告身心遭逢雙倍打擊。 2被告二人於被告甲○○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中,於112年8月10 日至112年8月26日互傳親密訊息(見原證5、6、7)、於112年 8月17日至同年月19日共同至大陸旅遊住宿(見原證5)及於11 2年8月27日到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原證7第1、2頁),被告 二人所為自屬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 大,原告自得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衡諸被告二人同為有家 室之人,竟將夫妻間應有之互信互愛,棄之不論,共同惡意 欺瞞原告,至他地合意發生性行為,事發後更出手攻擊導致 原告受傷,原告身心嚴重受創。如今被告甲○○不肯認錯,強 迫原告離婚,一副想用錢打發之囂張態度。112年9月8日被 告甲○○找人清查家中有無錄音錄影器材,直接挑明態度他還 會再犯,且不讓原告蒐證。種種惡行實令原告痛苦不已,日 日以淚洗面,須要上精神科求診吃藥(見原證10診斷證明書) 。原告依民法第184條、185條、第195條第1項第3項,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慰撫金。 3原告請求慰撫金200萬元並無過高。被告甲○○名下有不動產, 為被告與原告共同居住之處所,原先僅剩1300萬元左右之房 貸,然被告甲○○於112年10月2日收受本件起訴狀繕本後,立 刻於112年10月14日辦理抵押增貸到2100萬元,可以確定, 被告甲○○係想用銀行房貸抵押,來阻止原告獲得應有的賠償 。被告非但不反思自己的錯誤行為,一方面抗辯自己完全沒 錯,一方面卻開始脫產,玩兩手策略,其行徑極其惡劣,視 被害者之傷害為無物,原告因被告背叛,導致憂鬱症焦慮狀 態,必須仰賴精神科門診治療,請求200萬元之慰撫金,顯 然適當。原告大學畢業,任座艙長,年收入100萬元,被告 甲○○任國外機師,月入60萬元(見原證13),原告請求被告 賠償200萬元並無過高。
 4並聲明: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甲○○則以:
  原告所述,倶非事實,被告全數否認,原告應負舉證責任。 被告二人並未互傳性行為相關訊息,更未為損害他人夫妻情 誼之事,被告二人為摯友,究竟何等言論屬於親密訊息,本 屬主觀意見,原告應就此部分提出相關證據。原告主張被告 二人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點到4點到歐悦汽車旅舘合意性交



,並非事實。被告甲○○原先欲前往健身健身,但因大腿後 侧肌肉拉傷作罷,被告乙○○具醫護知識,長年在學校保健室 為學童處理運動傷害,又略懂推拿,有拔罐、刮痧等中醫器 材,故被告甲○○請被告乙○○協助減輕症狀。被告二人考量如 去任一方家中皆不合適,為避嫌,始到附近汽車旅館推拿, 豈料弄巧成拙,然被告二人並未性交,卷内亦無客觀事證可 查。倘鈞院認被告二人間往來密切,有害原告配偶權,然原 告請求慰撫金200萬元,顯然過高。被告甲○○大學畢業,現 職為機長,月入約20萬元,名下有不動產,汽車一輛,尚有 貸款約2100萬元,需扶養二名子女及年邁之父母。原告與被 告甲○○已於113年2月15日成立調解離婚,可見兩造感情早已 不睦,原告實際上並無受有損害。原告會去精神科就診,無 非是因為對被告聲請保護令、商談離婚,疲於訴訟所造成等 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被告乙○○則以:
  原告所述,倶非實在,被告全數否認,原告應負舉證責任。 被告二人並未互傳性行為相關訊息,更未為損害他人夫妻情 誼之事,被告二人為鄰里好友,究竟何等言論屬於親密訊息 ,本屬主觀意見,原證5至原證7之對話內容,不能證明被告 二人間有性行為存在。原告主張被告二人於000年0月00日下 午2點到4點到歐悅汽車旅館合意性交云云,並非事實:被告 甲○○原先欲前往健身健身,但因大腿後侧肌肉拉傷作罷, 被告乙○○具醫護知識,長年在學校保健室為學童處理運動傷 害,又略懂推拿,有拔罐、刮痧等中醫器材,故被告甲○○請 被告乙○○協助減輕症狀。被告二人考量如去任一方家中皆不 合適,為避嫌,始到附近汽車旅館推拿,豈料弄巧成拙,然 被告二人並未性交,卷内亦無客觀事證可查。倘鈞院認被告 二人間往來密切,有害原告配偶權,然原告請求慰撫金200 萬元,顯然過高。被告乙○○大學護理系畢業,婚後擔任家庭 主婦無收入,直至小孩上小學後再次謀職。為兼顧家庭家務 及接送、主要照顧孩子之責任,僅能任職部分工時工作,於 牙科診所擔任牙醫助理。名下無恆產,亦無貸款,僅有多年 汽車一部,需照顧二名子女及往返兩岸照顧遠居中國的年邁 父母(父親阿茲海默症中期)。本件情節與實害尚非重大, 懇請鈞院酌情減低慰撫金之數額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被告二人於被告甲○○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中,於 112年8月10日至112年8月26日互傳親密訊息、於112年8月17 日至同年月19日共同至大陸旅遊住宿及於112年8月27日到汽 車旅館發生性行為,被告二人所為自屬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



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原告自得向被告請求給付慰撫 金等情;被告二人則以:原告所述,倶非實在,被告全數否 認,原告應負舉證責任。被告二人並未互傳性行為相關訊息 ,更未為損害他人夫妻情誼之事,被告二人為鄰里好友,究 竟何等言論屬於親密訊息,本屬主觀意見,原證5至原證7之 對話內容,不能證明被告二人間有性行為存在,倘若鈞院認 被告二人間往來密切,有害原告配偶權,然原告請求慰撫金 200萬元,顯然過高,請求酌減等語置辯。經查,原證5為被 告二人自112年8月10日起互傳之訊息,被告互稱對方為寶貝 ,很愛對方,甲○○稱乙○○為「寶貝太太」,「要相信我們會 在一起一輩子」,乙○○回稱「我也想你,撕心裂肺的」「我 活到40多歲了,從另外一個女人那裡活生生搶了一個男人過 來」,甲○○於112年8月16日稱「明天要愛情大爆發了」「四 天三夜的神奇旅程」,乙○○回稱「想幹嘛幹嘛,提前度蜜月 」「我就想和你抱抱吃吃喝喝逛街走走」「像夫妻一樣」, 此為被告二人於112年8月17日至同年月20日相約共同至大陸 旅遊住宿,有旅遊合照、獨照、風景照,乙○○稱「很謝謝寶 貝這四天的陪伴,很幸福,一切都那麼美好,我們是上天賜 福的一對夫妻情侶」「我現在躺在床上,回味著抱著你、撫 摸著你,和你一起睡覺的感覺」(見原證5,即本院卷一第23 5頁到第267頁),再查被告二人之訊息(原證6),被告甲○○表 示「親寶貝下面」「把舌頭伸進去」「我知道寶貝濕了」「 我很想和妹妺接吻」;被告乙○○表示「你的下面很可愛,味 道好好聞」「那你等下有時間擼好幾次」「不要啦!留著給 我吸出來」「留著給我舔啊舔…吸啊吸…用力吸」「我喜歡爬 在你下面親,還可以抬頭看你的表情」(見卷一第326頁至32 9頁)。從原證7第2頁訊息,被告甲○○向被告乙○○表示「我只 要對寶貝猛」「等不及要跟寶貝猛一下了」(見卷一第334頁 ),意涵被告二人相約進行性行為。被告抗辯原告未能證明 原證7之日期,然原告取得原證7之方式是翻拍錄影被告手機 ,原告手機檔案建立之時間為112年8月26日,考量檔案建立 之日期等同於拍攝日期,故可推知原證7所示之「昨天」是1 12年8月25日。被告二人從112年8月25日不斷傳送訊息至112 年8月26日,從8月26日之訊息,被告甲○○向被告乙○○表示「 我只要對寶貝猛」「等不及要跟寶貝猛一下了」,意涵被告 二人相約進行性行為,而隔日即112年8月27日被告二人就共 同出現在汽車旅館,可合理推定被告二人是至汽車旅館為性 行為。綜上,參酌上開被告二人的對話,有親吻性器官、撫 摸、擁抱
  、睡覺、像夫妻一樣度蜜月,足以判斷被告二人有多次發生



性行為之事實,所為已逾越一般男女社交分際之行為。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 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 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 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 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 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 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 ,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 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 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 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 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夫妻之一方違反 婚姻之誠實義務,與婚姻外之第三人發生足以破壞夫妻共同 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者,即屬違反因婚姻關係之 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並對他方造成損害,不以通姦或相姦 行為為限,且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應為共同侵權行為人 。被告二人之行為,逾越社會一般通念對於已婚男女正常交 往之分際,已不法侵害原告婚姻之圓滿狀態與幸福,自屬不 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而享有之夫妻身分法益,且情節重 大,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第3項 規定,請求被告二人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洵屬有據 。
六、按慰撫金之性質在於補償及調整被害人所受精神上之損害, 其核給之標準,應斟酌加害者與被害者雙方之身分,資力與 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之(參照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 第223號判例)。查原告大學畢業,擔任座艙長,年收入100 萬元,無不動產,財產總額見卷內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被告甲○○大學畢業,為機師,被告陳報月入20萬 元,惟原告提出被告甲○○於112年10月10日回簽予航空公司 之契約,上載月入美金19000元(原證13),被告不否認該契 約之真正,故以契約所載月入美金19000元為準,有不動產 ,財產總額見卷內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被告 乙○○大學護理系畢業,之前為家庭主婦,現擔任牙科診所助 理,無不動產,財產總額見卷內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等情。本院審酌兩造之學歷、職業、經濟能力、對原 告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所造成破壞之程度、原告所受



精神之痛苦(見原證10診斷證明書)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 慰撫金以100萬元為適當。
七、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被告甲○○自112年 10月12日起;被告乙○○自112年10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 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 告假執行,經核其勝訴部份,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宣告之;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該部份訴之駁回而 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79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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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