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14號
原 告 陳彥蓉
訴訟代理人 高振格律師
複代理人 羅紹倢律師
訴訟代理人 柯德維律師
被 告 胡添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所為之判
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返還借款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