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0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謝義隆
訴訟代理人 黃意平
吳重賢
林孟緯
被 告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訴訟代理人 關弘侑
饒孟皓
周南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行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裁判係以判決之形式為之,惟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 正本第1行誤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應依上 開規定予以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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