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059號
PCDV,112,訴,2059,2024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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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59號
上 訴 人 林聿湘
被 上訴人 姜儒林
陳勝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5月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59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5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宋家瑋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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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