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龍全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憶萍
劉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157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