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財訴字,112年度,45號
PCDV,112,家財訴,45,2024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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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財訴字第45號
原 告 張韶宸
被 告 張家誼
訴訟代理人 林日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於民國113
年6月13日審理期日當庭擴張其聲明為新臺幣(下同)5,359,121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54,06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5,650元,尚應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18,41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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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