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仁等4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35,5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27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