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899號
PCDV,111,訴,1899,2024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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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899號
原 告 蕭杏
訴訟代理人 王耀緯律師
施宥宏律師
蘇家宏律師
林正椈律師
被 告 彭暢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均為新北市○○區○○○路000號之住戶,原告居 住在12樓之6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被告居住在13樓之6 號房屋(下稱系爭13樓之6號房屋),係上下樓層,被告係 鋼琴老師,自民國109年5月開始,長時間不分晝夜亦不分平 假日、不定時、持續性,於住家彈奏鋼琴,疫情後更加頻繁 ,或是不明方式發出敲擊、甩門等聲響,製造噪音並侵入原 告所居住之系爭房屋,影響原告之居住環境安寧,經原告多 次向社區管委會主委反映或是於通訊軟體LINE社區群組向被 告呼籲,希望兩造可以溝通協調,希冀被告能降低彈奏鋼琴 音量、增設隔音設備或是事先預告或協調彈奏鋼琴之時段, 被告雖曾短暫收斂,但不久後故態復萌,持續發出鋼琴聲, 且未進行裝設隔音設備或與原告協調彈奏鋼琴時段,甚至惡 意報復,於附表所示時間發出如附表所示聲響,經原告多次 報警處理並與被告協商未果後,爰依民法第793條、第184條 第1項前段、第195條請求禁止被告再發出噪音侵害,及請求 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㈠被告在系爭13樓之6號房屋所發 出之音量,自日間上午6時至晚間8時止,不得超過全頻50分 貝、低頻27分貝;自晚間8時起至晚間10時止,不得超過全 頻45分貝、低頻22分貝;自晚間10時起至翌日上午6時止, 不得超過全頻40分貝、低頻17分貝噪音之聲響侵入原告居住 之系爭房屋。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否認有如原告主張發出附表所示這麼久的噪 音,被告住處位於中高樓層,在家中彈奏鋼琴並不會傳到中 庭,且經原告反映此事後,被告即加裝隔音設備,原告不能



因被告職業為鋼琴老師即推論社區所有鋼琴聲都來自於被告 ,原告主張被告發出聲響時間,有多個時間被告根本未在家 ,又原告亦未舉證鋼琴聲是從被告家中傳出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其係系爭房屋之住戶,被告則居住在原告系 爭房屋上方樓層即系爭13樓之6房屋乙節,有被告之戶籍謄 本在卷可參(置於限閱卷),且為被告自陳在卷(見本院卷 一第23頁),是前情應堪認定。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 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 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 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民法第793條定有明文。 惟為平衡保障所有權利人之權益,有關個別權利之行使,於 一定限度內仍應受到限制,始符公平。而依目前社會發展情 形,都會地區人口密集,高樓大廈林立,住戶緊鄰而居比比 皆是,是彼此日常生活難免相互影響,故依通常情形,倘房 屋所有人係依正常方式使用,於合理範圍內,縱或造成相鄰 房屋所有人生活上之不便,亦難認係妨害相鄰房屋所有人之 所有權。又按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 容忍之噪音,固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最高 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決參照),然仍應衡酌是否超越 「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客觀標準」決之,非單憑當事 人主觀喜惡、感受而為認定,蓋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與他 人從事正常合理社會活動之自由,均屬人民經營生活應有之 權利,乃應同受保障。倘他人因社會活動所產生之聲響,未 逾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客觀標準,即難謂為不法侵害 ,當事人自不得請求限制他人社會活動。復按噪音,指超過 管制標準之聲音,噪音管制法第3條定有明文。倘行為人製 造聲響之行為,確未違背行政法規上之噪音管制標準,且斟 酌當地環境、建築物情況、社會活動之時間、種類、性質、 聲響音量、特性、暨居住安寧、營業活動自由等要素綜合判 斷,未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客觀標準,即難僅以 單方之指摘,遽認行為人製造聲響之行為乃具不法,限制其 從事正常合理社會活動之自由。末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 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 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 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告自109年5月開始長時間不分晝夜、不分 平假日、不定時、持續性,於住家彈奏鋼琴,疫情後更加頻



繁,或是不明方式發出敲擊、甩門等聲響,製造噪音並侵入 原告所居住之系爭房屋,影響原告之居住環境安寧,並於附 表所示時間,發出如附表所示聲響等語,雖據其提出原告向 社區管理委員會前任主委反映之對話截圖、社區LINE對話群 組截圖、原告向社區意見信箱反映紀錄、向市長信箱投訴紀 錄、原告所寄發之存證信函(見板司調卷第59頁至235頁) 、111年4月17日錄影光碟暨譯文1份、111年8月28日錄影光 碟暨譯文1份等件為據(見本院卷一第287頁至293頁、第309 頁至327頁、證物袋),然被告否認原告主張之聲響係其所 製造發出,並以前詞置辯,自應由原告就此負擔舉證之責。 然原告提出之原告向社區管理委員會前任主委反映之對話截 圖、社區LINE對話群組截圖、原告向社區意見信箱反映紀錄 、向市長信箱投訴紀錄、原告所寄發之存證信函均僅可顯示 原告有向相關單位及被告反映此事,並請求被告出面協商解 決等節為真,然並無法證明被告確有為原告主張之製造噪音 行為,自不能以此為被告不利之論據。又經本院當庭勘驗原 告提出之111年4月17日錄影光碟前3分鐘,顯示原告與其配 偶偕同警員至被告系爭13樓之6房屋,開門時雖有間斷之鋼 琴聲傳出,然依本院勘驗內容並未顯現當時系爭13樓之6房 屋內有傳出任何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聲響( 見本院卷二第64頁至66頁),則在現今都會地區人口密集, 高樓大廈林立,住戶緊鄰而居之居住現況下,除刻意製造噪 音外,尚難逕認前開鋼琴聲響已逾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 寧地區之噪音管制標準,是本院自無從以此認定被告確有原 告主張之長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等事 實存在。又依原告提出之111年8月28日錄影光碟暨譯文1份 ,雖原告陳稱係自系爭房屋內以麥克風朝向天花板上方進行 收音錄得(見本院卷一第284頁),然單憑錄影光碟內容並 無從證明原告所錄聲響之來源為何,蓋錄音僅係機械式記錄 當時之情況,惟其重現卻礙於播放所用之載具或播放軟體, 客觀上本難以還原當時之真實情形,更無從據此認定聲響來 源,甚側錄位置、方法,聲音之方向、來源、音量、傳導類 型(例如:空氣音)、測量環境、有無干擾音源等節,均未 能據原告提出之事證以確認,職此,縱原告關於上開錄影檔 案所顯示錄影時間、地點主張為真,亦僅能證明於錄影之時 間,原告於系爭房屋內確有聽聞錄得之聲響,惟仍無從證明 該聲響來源為何即是否確係自被告系爭13樓之6房屋所製造 發出。另經核原告所提前揭光碟及被告製造噪音情形之附表 (見板司調卷第23頁至37頁、本院卷一第284頁),僅記載 噪音發生時間、噪音內容等,而無分貝數紀錄,復原告自陳



未測量分貝數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3頁),尚難逕認原告主 張之聲響已逾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地區之噪音管制標 準,且該附表又均係原告自行繕打記錄,被告既否認系爭聲 響為其製造之噪音,而現場聲音業因時間經過而無法再由噪 音計進行測試而確認分貝數,是無從單憑原告提出之前開錄 影光碟及附表遽認被告曾於原告所指之時間在住處為製造噪 音之侵權行為。原告復主張依被告所提與他人通訊軟體LINE 截圖顯示,原告反映有鋼琴聲,被告跟朋友稱「隨他,等會 兒我繼續彈奏,我等等煮飯完繼續彈」等語,足以佐證被告 鋼琴聲響有侵入原告家中,另外被告與學生家長對話紀錄可 看出,被告在教學時會示範彈奏,亦可佐證被告有在家中進 行鋼琴教學事實等語(見本院卷一第73頁至81頁、本院卷二 第82頁),惟此部分事證雖可證明被告確有在家彈奏鋼琴乙 情為真,然並無法據此推論被告在家中彈奏鋼琴乙節即係長 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復查,依日勝 幸福站A6東區管理委員會112年6月20日A6東管委字第112000 007號函覆本院稱兩造居住之社區住戶高達1,287戶,住戶經 常性打對講機或致電至管理中心,反映樓上或樓下噪音者成 日眾多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69頁),亦可知兩造居住之社 區住戶眾多,且住戶間亦時常有因聲響而生之爭議,從而, 原告所聽聞之如附表所示聲響,依原告所提事證並無法證明 均係由被告所發出,又縱被告確有在家彈奏鋼琴,亦無法證 明該鋼琴聲響已達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客觀標準,職 此,原告主張依民法第793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 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及請求禁 止被告再發出噪音侵害,均屬無據。 
 ㈢至原告聲請傳喚社區保全游天榮到庭作證,稱因其曾進入原 告家中,有聽聞原告住處上方傳來鋼琴聲,可以證明被告製 造之噪音聲響侵入原告住家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9頁、第67 頁),惟縱使游天榮確有在原告住處聽聞鋼琴聲,然以人類 之聽覺侷限,並無法精準判定聲音來源,亦可能因共振、聲 音迷向錯覺等因素,而誤認聲音來源,是縱使游天榮到庭證 稱有聽聞原告住處上方傳來鋼琴聲等語,本院亦無從以此認 定鋼琴聲即係被告所發出,再者,游天榮所聽聞之鋼琴聲縱 確實自系爭13樓之6房屋所發出,亦僅能證明於斯時系爭13 樓之6房屋內有人在彈奏鋼琴,仍無從使本院以此認定該鋼 琴聲已達一般人均無法忍受之噪音程度,或被告有何惡意製 造聲響,藉以不法干擾原告居家安寧之情事,是本院認此部 分並無調查之必要。又原告聲請囑託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至被告住家模擬測試鋼琴彈奏、跳躍、以重物敲擊、拖



拉桌椅、甩門等聲響,鑑定噪音分貝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7 頁、第67頁),然原告既無法證明被告有發出如附表所示之 聲響及前開聲響已達一般人均無法忍受之程度,則縱依其聲 請囑託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系爭13樓之6房屋模擬 原告主張之聲響,亦無法以此認定被告確有發出如附表所示 之聲響及前開聲響已達一般人均無法忍受之程度等節為真, 故本院認原告此部分之聲請,亦無調查之必要。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93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 條等規定請求:㈠被告在系爭13樓之6號房屋所發出之音量, 自日間上午6時至晚間8時止,不得超過全頻50分貝、低頻27 分貝;自晚間8時起至晚間10時止,不得超過全頻45分貝、 低頻22分貝;自晚間10時起至翌日上午6時止,不得超過全 頻40分貝、低頻17分貝噪音之聲響侵入原告居住之系爭房屋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爰併 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本院審酌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 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翠琪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附表:原告主張被告發出之聲響,見板司調卷第23頁至37頁、本 院卷一第284頁
編號 日期 時間 噪音類型 持續時間、次數 備註 1 110年6月24日 晚間10時 敲擊聲 約10分鐘以上 2 110年6月26日 上午9時20分 鋼琴聲 約1小時50分 3 110年6月30日 下午5時20分 約50分鐘以上 4 110年7月14日 下午2時48分 約3小時 5 110年7月23日 下午4時20分至4時30分 約10分鐘 6 110年7月24日 上午9時13分至9時30分 7 110年7月28日 下午4時 約1小時 8 110年7月29日 晚間8時20分 9 110年8月6日 下午4時46分 約20分鐘 10 110年8月7日 上午9時 11 110年9月26日 下午4時25分 約1小時 12 110年10月24日 上午10時 鋼琴聲、地板共振聲 約10分鐘 13 110年11月14日 下午4時30分 鋼琴聲 14 110年11月25日 晚間10時44分 踱步聲 15 110年12月25日 下午5時50分 鋼琴聲 約1小時 原告報警請求勸導 16 晚間8時40分 17 110年12月31日 上午9時30 約至少30分 原告向社區物業管理中心保全尋求協助,保全進入原告屋內確實有聽到被告住處之鋼琴聲傳入原告住處。 18 111年1月23日 下午6時 約1小時 19 111年2月6日 上午10時 原告有向物業管理中心反映並報警請求警方處理 20 111年4月1日 晚間9時58分 敲擊聲 3聲 晚間9時59分 1聲 晚間10時6分 甩門聲 1聲 晚間10時29分 踱步聲 約1分鐘 晚間10時31分 重物墜地聲 1聲 晚間10時39分 踱步聲 2聲 晚間10時41分 持續約40秒 晚間10時43分 重物墜地聲 1聲 21 111年4月21日 上午9時20分 物品墜地聲 、踱步聲 持續約20分鐘 22 111年4月5日 晚間9時20分 甩門聲 1聲 晚間9時30分 踱步聲 持續約3至5分鐘 晚間9時50分 重物墜地聲 1聲 晚間10時38分 重物撞擊聲 1聲 甩門聲 1聲 踱步聲 5聲 重物敲擊聲 3聲 晚間10時40分 甩門聲 1聲 晚間10時41分 晚間10時52分 晚間10時53分 重擊聲 晚間10時55分 甩門聲 1聲 晚間10時56分 奔跑腳步聲 連續聲響 晚間11時2分 甩門聲 1聲 23 111年4月6日 晚間9時45分 重物墜地聲 1聲 晚間10時30分 重踩腳步聲 晚間10時45分 重物敲擊聲 1聲 晚間10時52分 腳步聲 6聲 晚間10時59分 甩門聲 1聲 晚間11時2分 敲擊聲 晚間11時11分 撞擊聲 晚間11時22分 重物拖行聲 1聲 重物墜地聲 晚間11時30分 甩門聲 1聲 24 111年4月7日 上午6時至6時30分 跑步腳步聲 5聲 重物墜地聲 1聲 晚間10時 重擊聲 1聲 晚間10時5分 晚間10時30分 大力關門聲 晚間10時40分 敲擊聲 晚間10時53分 重物墜地聲 2聲 晚間11時3分 敲擊聲 1聲 晚間11時5分 大力關門聲 晚間11時12分 25 111年4月8日 上午6時5分 甩門聲 1聲 晚間10時43分 重物敲擊聲 晚間10時52分 晚間11時27分 重物撞擊聲 晚間11時31分 重踩腳步聲 2聲 大力關門聲 26 111年4月9日 上午0時1分 敲擊聲 5聲 上午7時20分 大力關門聲 2聲 上午7時22分 甩門聲 1聲 晚間10時11分 重踩腳步聲 3聲 晚間10時13分 敲擊聲 2聲 晚間10時14分 晚間10時17分 1聲 晚間10時22分 晚間10時52分 晚間11時6分 重物墜地聲 晚間11時29分 敲擊聲 27 111年4月10日 上午7時10分 敲擊聲 上午7時55分 1聲 上午8時22分 上午8時41分 上午8時42分 上午8時43分 上午9時3分 上午9時10分 上午9時38分 重物拖行聲 上午11時1分 敲擊聲 上午11時2分 2聲 上午11時5分 撞擊聲 1聲 上午11時26分 敲擊聲 晚間8時50分 重踩腳步聲 約持續5分鐘 晚間9時30分 甩門聲 1聲 晚間9時34分 晚間9時47分 晚間10時18分 碰撞聲 晚間10時19分 大力關門聲 晚間10時29分 敲擊聲 28 111年4月11日 晚間9時53分 敲擊聲 1聲 晚間10時2分 晚間10時6分 晚間10時9分 大力踱步聲 2聲 重物墜地聲 1聲 晚間10時30分 大力踱步聲 5聲 晚間10時31分 10聲以上 晚間10時34分 大力甩門聲 1聲 晚間10時35分 晚間10時41分 晚間11時13分 大力踱步聲 5聲 晚間11時16分 大力甩門聲 1聲 晚間11時17分 29 111年4月12日 晚間9時47分 敲擊聲 1聲 晚間10時 晚間10時9分 家具移動摩擦地聲響 晚間11時19分 敲擊聲 晚間11時20分 甩門聲 晚間11時30分 敲擊聲 30 111年4月13日 晚間8時58分 敲擊聲 1聲 晚間8時59分 甩門聲 晚間9時1分 敲擊聲 4聲 晚間9時8分 2聲 晚間9時10分 敲擊聲 重物墜地聲 晚間9時12分 重物墜地聲 晚間9時14分 撞擊聲 1聲 晚間9時16分 大力關門聲 2聲 晚間9時21分 1聲 晚間9時56分 大力甩門聲 1聲 晚間10時13分 敲擊聲 晚間11時2分 晚間11時8分 敲擊聲 2聲 晚間11時30分 腳步聲 31 111年4月14日 晚間9時43分 敲擊聲 1聲 晚間9時50分 晚間9時56分 晚間9時59分 撞擊聲 晚間10時4分 腳步聲 4聲 晚間10時6分 重踩腳步聲 32 111年4月15日 晚間10時37分 奔跑腳步聲 5聲 晚間10時53分 敲擊聲 1聲 晚間10時54分 重踩腳步聲 6聲 晚間11時10分 3聲 晚間11時18分 撞擊聲 2聲 33 111年4月17日 晚間7時40分 鋼琴聲 原告晚間7點40到家即有鋼琴聲,開始期間未知 原告於晚間7點45分向社區物業管理中心反映,經該中心人員回覆原告,被告表示將彈奏到晚間9時,原告遂於7點59分、8點49分報警處理,並與警方一同到被告住處勸導被告,被告當時即有承認有彈奏鋼琴行為 晚間10時 重踩腳步聲 約1分鐘 晚間10時36分 敲擊聲 1聲 晚間10時39分 大力關門聲 晚間10時40分 晚間10時41分 敲擊聲 晚間10時44分 晚間11時21分 震動聲 3聲 晚間11時53分 甩門聲 1聲 34 111年4月18日 晚間9時10分 奔跑腳步聲 10聲 晚間9時13分 敲擊聲 2聲 撞擊聲 1聲 晚間9時38分 重踩腳步聲 6聲 晚間9時43分 拖行移動聲 晚間9時44分 重物墜地聲 1聲 晚間9時45分 敲擊聲 10聲以上 晚間10時3分 敲擊聲 1聲 晚間10時6分 摔門聲 晚間10時10分 撞擊聲 晚間10時25分 晚間11時7分 摔門聲 35 111年4月19日 上午3時20分 敲擊聲 1聲 晚間8時20分 重踩踱步聲 晚間9時 敲擊聲 晚間9時2分 重踩跑步聲 3聲 晚間9時11分 滾動聲 1聲 晚間9時18分 重踩踱步聲 8聲 晚間9時20分 敲擊聲 5聲 晚間9時22分 3聲 晚間9時26分 敲擊聲 1聲 晚間9時27分 重物墜地聲 晚間9時37分 撞擊聲 晚間9時38分 重踩踱步聲 晚間9時40分 敲擊聲 晚間9時42分 撞擊聲 敲擊聲 2聲 晚間9時43分 敲擊聲 2聲 晚間9時44分 重踩撞擊聲 1聲 晚間9時45分 物品摩擦聲 晚間9時46分 重踩腳步聲 1分鐘以上 晚間9時48分 重踩踱步聲 30秒以上 晚間9時50分 晚間9時57分 重踩踱步聲 敲擊聲 1聲 晚間10時 摔門聲 晚間10時7分 撞擊聲 晚間10時10分 撞擊聲 2聲 重踩踱步聲 8聲 晚間10時11分 重踩踱步聲 持續2分鐘 晚間10時14分 持續4分鐘 晚間10時19分 大力關門聲 1聲 晚間10時36分 敲擊聲 晚間10時42分 摔門聲 晚間10時46分 敲擊聲 晚間10時58分 重踩踱步聲 6聲 晚間11時 滾動聲 晚間11時4分 重踩腳步聲 1聲 36 111年4月20日 上午5時50分至6時 重踩腳步聲 上午6時10分至6時 撞擊聲 2聲 晚間9時50分 重踩踱步聲 晚間10時2分 摩擦地板聲 30秒 晚間10時16分 重踩腳步聲 8聲 晚間10時17分 甩門聲 1聲 晚間10時27分 敲擊聲 晚間10時29分 甩門聲 晚間10時31分 重物墜地聲 晚間10時32分 晚間10時46分 敲擊聲 晚間10時53分 晚間10時55分 撞擊聲 2聲 晚間10時57分 摔門聲 1聲 37 111年4月21日 上午6時至6時10分 重踩腳步聲 晚間10時至10時20分 重踩跑步聲 晚間10時43分 重踩踱步聲 6聲 晚間10時59分 敲擊聲 1聲 晚間11時22分 撞擊聲(或甩門聲) 38 111年4月22日 晚間10時30分 重物墜地聲 1聲 晚間10時37分 重物滾地聲 39 111年4月23日 上午6時39分 大力摔門聲 1聲 上午6時40分 重踩腳步聲 3聲 上午9時8分 敲擊聲 1聲 上午9時12分 2聲 上午9時29分 40 111年4月24日 晚間9時15分 大力甩門聲 1聲 晚間9時30分 摩擦地板聲 10秒 晚間9時40分 撞擊聲 1聲 晚間9時41分 摔門聲 1聲 重踩腳步聲 6聲 晚間9時47分 重擊聲 1聲 晚間9時49分 重踩腳步聲 8聲以上 晚間9時52分 重踩腳步聲 20秒 重物墜地聲 1聲 晚間10時2分 大力甩門聲 1聲 晚間10時3分至10時4分 重踩腳步聲 未記載時間 重物墜地聲 41 111年4月25日 上午5時59分 重踩腳步聲 15秒 晚間9時 奔跑腳步聲 30秒 晚間9時5分 摩擦、滾動聲 1聲 晚間9時21分 敲擊聲 晚間9時24分 摔門聲 晚間9時26分 撞擊聲 晚間9時30分 晚間9時31分 晚間9時35分 敲擊聲 2聲 晚間9時43分 大力摔門聲 1聲 42 111年4月26日 上午6時 重踩腳步聲 晚間10時30分 大力摔門聲 1聲 晚間10時35分 晚間10時54分 敲擊聲 晚間11時2分 晚間11時10分 晚間12時3分 重物敲擊聲 43 111年4月27日 上午6時 大力敲擊聲 1聲 上午6時2分 大力敲擊聲 敲擊聲 6聲 晚間8時25分 敲擊聲 1聲 44 111年4月28日 晚間10時 大力甩門聲 1聲 晚間10時1分 大力踱步聲 6聲 晚間10時30分 大力踱步聲 晚間10時40分 大力敲擊聲 1聲 晚間10時54分 大力摔門聲 晚間11時2分 大力敲擊聲 45 111年4月29日 晚間10時8分至10時10分 重踩腳步聲 晚間10時14分 重物墜地聲 1聲 晚間10時26分 大力敲擊聲 2聲 晚間10時27分 大力關門聲 1聲 晚間10時31分 晚間10時45分 敲擊聲 1聲 晚間10時54分 家具拖行聲 晚間11時2分 敲擊聲 晚間11時3分 大力關門聲 46 111年4月30日 上午5時18分 大力關門聲 2聲 上午6時19分 重物墜地聲 1聲 晚間6時50分 重物撞擊聲 晚間7時8分 敲擊聲 晚間7時11分 撞擊聲 晚間7時13分 奔跑腳步聲 8聲 晚間7時15分 大力甩門聲 1聲 晚間7時19分 奔跑腳步聲 晚間7時34分 重踩腳步聲 晚間7時36分 重擊聲 晚間7時46分 大力關門聲 晚間7時57分 敲擊聲 重物墜地聲 晚間8時31分 撞擊聲 晚間9時36分 大力甩門聲 晚間9時58分 撞擊聲 8聲 晚間10時7分 1聲 晚間10時8分 2聲 晚間10時14分 敲擊聲 1聲 晚間10時18分 撞擊聲 2聲 晚間10時20分 敲擊聲 1聲 奔跑腳步聲 晚間10時24分 重踩腳步聲 20秒 晚間10時33分 大力敲擊聲 1聲 晚間10時41分 敲擊聲 晚間10時44分 大力敲擊聲 奔跑腳步聲 晚間11時 大力敲擊聲 2聲 晚間11時12分 敲擊聲 1聲 晚間11時15分 重踩腳步聲 10聲 晚間11時18分 大力撞擊聲 1聲 晚間11時25分 2聲 晚間11時33分 敲擊聲 1聲 47 111年8月28日至111年9月3日 晚間10時至12時 敲擊聲、踱步聲、關門聲、撞擊聲 詳見本院卷一第297頁至3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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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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