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1號
原 告 邱維國(歿)
被 告
兼黃素嬌
承受訴訟人 荊秋梅
荊冬梅
荊菊梅
荊玉蘭
荊秋月
荊建國
法定代理人 張純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複 代理人 宗孝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死因贈與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立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