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459號
PCDV,108,訴,3459,2024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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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59號
原 告 陳香如
陳淑美
潘秋萍
湯美麗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上列原告陳香如陳淑美潘秋萍湯美麗(下合稱原告等4人
)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三多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順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振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
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繳裁判費,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2萬3,667元,嗣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9日具狀擴張
訴訟標的金額為103萬9,359元,自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7,93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3,36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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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