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853號
原 告 王鐿雯
被 告 曾啓豪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51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曾啓豪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 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 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德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