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527號
PCDM,113,附民,527,2024061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27號
原 告 陳嘉儀

被 告 林伯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9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伯奇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陳嘉儀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 認,足認所涉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