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326號
PCDM,113,附民,326,202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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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26號
原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世亨
訴訟代理人 李康道
吳惠茹
被 告 陳威憲

(現於法務部○○○○○○○另案執行 中)

上列被告陳威憲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李柏霖李坤明
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將由本院待被告李柏霖李坤明部分另
為刑事判決後,再依法處理,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粘凱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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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