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陳韻婷
被 告 林森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50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 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 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 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 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二、本件被告林森吉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固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6月4日判決在案,然原告既已於113年1月2日對被告 以應負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為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且查有前述情形,爰依前述規定及說明,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薛巧翊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