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315號
原 告 阮玉如
被 告 吳氏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023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氏貝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0年度偵緝字第1169號提起公訴,嗣經本院以111年度 易字第1023號判決,就被告被訴對原告阮玉如詐欺部分,分 別不另為無罪諭知(參與刑事判決附表二編號1、2合會部分 )及判決無罪(刑事判決附表三編號1至5)在案,自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此部分之 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