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195號
PCDM,113,附民,1195,2024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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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95號
原 告 呂亭萱
被 告 廖偉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010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薛巧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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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