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273號
PCDM,113,金訴,273,2024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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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乙



選任辯護人 李建廷律師
陳怡君律師
被 告 林宏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44718、51614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59286
、59288、60878、61852、62297、79961號、113年度偵字第2610
、11401、11402號),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黃乙婕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 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 2年。
二、林宏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 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 2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黃乙婕、林宏洋雖然不是詐欺取財共同正犯,亦無幫助他人 犯罪之直接故意,但依其等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 ,應可知悉金融機構帳戶資料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且可預 見倘依他人指示提供帳戶,恐成為犯罪之一環而遂行詐欺取 財犯行,致使被害人因此受騙致發生財產受損之結果,並得 以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黃乙婕、林宏洋猶分別基於 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黃乙婕於民國112年5月 14日13時3分在7-11千歲門市(址設新北市○○區○○街00○00號 ),將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下稱黃乙婕中信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 000000000000號,下稱黃乙婕台新帳戶)、郵局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00號,下稱黃乙婕郵局帳戶)、玉山商業銀行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下稱黃乙婕玉山帳戶)之金



融卡及密碼提供予本案詐欺集團;林宏洋則於112年5月16日 20時15分,在臺北捷運板橋站,將其名下臺灣銀行帳戶(帳 號000000000000號,下稱林宏洋臺銀帳戶)、安泰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林宏洋安泰帳戶)、連線銀 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林宏洋連線帳戶)、台 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林宏洋 富邦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本案詐欺集團。本案詐欺 集團成員即以附表所示方式對嚴國華莊銘軒、游藝綾、羅 安庭、鄭辰宇、胡誌軒詹皓評陳云慈葉建郎、蕭晢航 分別施用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分別轉帳至附表所示帳戶 ,旋提領殆盡,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黃乙婕、林宏洋之供述。
(二)證人即被害人嚴國華莊銘軒、游藝綾、羅安庭鄭辰宇 、胡誌軒詹皓評陳云慈葉建郎、蕭晢航於警詢之證 述。
(三)黃乙婕中信帳戶、黃乙婕台新帳戶、黃乙婕郵局帳戶、黃 乙婕玉山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四)林宏洋臺銀帳戶、林宏洋安泰帳戶、林宏洋連線帳戶、林 宏洋富邦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五)被害人嚴國華莊銘軒、游藝綾、羅安庭鄭辰宇胡誌 軒、詹皓評陳云慈葉建郎、蕭晢航遭詐騙之通聯紀錄 及轉帳金流資料。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黃乙婕、林宏洋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增訂第15條之1 及第15條之2條文,並修正第16條條文,業於000年0月00 日生效施行。而被告黃乙婕、林宏洋行為當時尚無洗錢防 制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依罪刑法定原則,不得論以 該兩條所定之罪。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減輕其刑之 要件規定較為嚴格,經比較後應一體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之規定。
(二)核被告黃乙婕、林宏洋提供帳戶予他人供其詐騙附表所示 被害人所為,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 般洗錢罪。被告黃乙婕、林宏洋分別以單一提供帳戶行為 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9286、59288、60878、61852、62297 、79961號、113年度偵字第2610、11401、11402號併辦意 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因與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想



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 併予審理。又被告黃乙婕、林宏洋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規定,各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且被告黃乙婕、林 宏洋於本院審理時,就本件洗錢犯行已坦白承認,皆應依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三)本院審酌被告黃乙婕、林宏洋輕率提供帳戶予他人,實為 當今社會層出不窮之詐財事件所以發生之根源,造成社會 互信受損,影響層面甚大,且亦因被告黃乙婕、林宏洋提 供帳戶,致使執法人員不易追查本案詐欺正犯之真實身分 ,助長詐騙犯罪,所為實屬不該。被告黃乙婕、林宏洋雖 非基於直接故意而為本件犯行,但仍有不確定故意,其所 為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再被告黃乙婕、林宏洋於 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非無悔意。兼衡被告黃乙婕、林 宏洋各別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前皆無科刑紀錄之素 行,及被告黃乙婕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服 務業、月收入新臺幣(下同)2萬9000元之生活狀況,被 告林宏洋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金融業、月 收入4萬5000元、需扶養父母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四)被告黃乙婕、林宏洋前皆無任何犯罪科刑紀錄,自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可證。被告黃乙婕、林宏洋因一時失慮、致罹刑 典,犯後均坦承犯行,且被告黃乙婕與到庭之被害人葉建 郎、陳云慈、蕭晢航調解成立,被告林宏洋則與到庭之被 害人嚴國華調解成立,並均履行完畢。則被告黃乙婕、林 宏洋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本院因 認對被告黃乙婕、林宏洋所處之刑,皆以暫不執行為當,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均宣告緩刑2年。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旭華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旭華、周欣蓓、劉文瀚移送併辦,檢察官鄭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受款帳戶、入帳時間、金額 1 嚴國華 自112年5月16日16時32分起,佯稱台灣大車隊設定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 林宏洋臺銀帳戶 ⑴112年5月16日17時52分  4萬9985元 ⑵112年5月16日18時  2萬8971元 ⑶112年5月16日19時17分  1萬9023元 2 莊銘軒 自112年5月16日17時43分起,佯稱威秀影城設定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 黃乙婕郵局帳戶 ⑴112年5月16日18時1分  4萬9967元 ⑵112年5月16日18時3分  4萬9968元 ⑶112年5月16日18時25分  2萬9967元 ⑷112年5月16日19時4分  2萬0985元 黃乙婕中信帳戶 ⑴112年5月16日19時3分  2萬9985元 ⑵112年5月16日19時12分  1萬9000元 林宏洋臺銀帳戶 112年5月16日19時1分 2萬9985元 3 游藝綾 自112年5月16日15時起,佯稱車庫娛樂設定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 林宏洋臺銀帳戶 112年5月16日19時49分 2萬3123元 黃乙婕中信帳戶 ⑴112年5月16日20時 9989元 ⑵112年5月16日20時2分 3123元 ⑶112年5月16日20時5分 6123元 4 羅安庭 自112年5月16日19時13分起,佯稱生活市集遭駭客入侵,需操作網路銀行轉帳至指定帳戶凍結云云 林宏洋連線帳戶 112年5月16日17時13分 4萬9987元 5 鄭辰宇 自112年5月16日15時58分起,佯稱生活市集遭駭客入侵,需操作網路銀行轉帳至指定帳戶保管云云 林宏洋安泰帳戶 ⑴112年5月16日17時53分 4萬9988元 ⑵112年5月16日17時54分 2萬3025元 ⑶112年5月16日18時35分 1萬2002元 林宏洋連線帳戶 112年5月16日18時33分 4萬1001元 6 胡誌軒 自112年5月16日17時7分起,佯稱生活市集遭駭客入侵,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 林宏洋安泰帳戶 ⑴112年5月16日17時57分 1萬9224元 ⑵112年5月16日18時3分 1萬5985元 7 詹皓評 自112年5月16日19時20分起,佯稱威秀影城遭駭客入侵,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 林宏洋富邦帳戶 112年5月16日20時17分 2萬2034元 8 陳云慈 自112年5月16日19時23分起,佯稱台灣大車隊設定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 黃乙婕中信帳戶 112年5月16日20時1分 4萬9985元 9 葉建郎 自112年5月16日19時起,佯稱台灣大車隊設定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 黃乙婕玉山帳戶 112年5月16日19時51分 14萬9987元 10 蕭晢航 自112年5月16日20時起,佯稱台灣大車隊設定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 黃乙婕台新帳戶 ⑴112年5月16日22時34分 2萬9989元 ⑵112年5月16日22時38分 2萬9989元 ⑶112年5月16日22時40分 2萬5301元 ⑷112年5月16日22時41分 1萬5088元 ⑸112年5月16日22時43分 1萬0787元 ⑹112年5月16日22時45分 8078元 ⑺112年5月16日22時51分 6087元 ⑻112年5月16日22時53分 4023元 ⑼112年5月16日22時54分 32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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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