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1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品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40
0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品傑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金融VISA卡壹張、蘋果廠牌IPHONE15PRO行動電話壹支、新臺幣肆萬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品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於準備程 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113年 度金訴字第1119號卷,下稱本院卷,第26頁),經本院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適宜 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規定,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王品傑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 訴書之記載。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 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如附表編號2至9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 錢罪。
㈡被告就上開犯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或暱稱為「許嘉 莞」、「肯德基是在靠北」、「伊凡」之人以及如起訴書犯 罪事實所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犯加重詐欺取 財、參與犯罪組織以及洗錢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 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犯行,均
係以一行為同時犯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罪,為想像競合犯 ,均應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與本件其他詐 欺集團成員共同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間,行騙時間、 標的、詐欺對象、金額均不相同,應認係基於各別犯意所為 ,應予分論併罰。
㈣又被告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依照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 定予以減輕其刑,惟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 ,被告就本案犯行為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故就上開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 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另被告如附表 編號1所示,犯數罪雖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亦無從依較輕之罪名即參與犯罪組織罪適用組織犯罪條例 第8條第1項有關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減輕其刑規定,惟 仍亦於量刑時一併審酌上開有利於被告之情狀,附此說明。
㈤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工作獲取所需財物,與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自稱或暱稱為「許嘉莞」、「肯德基是在靠北」、「 伊凡」之人等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以如起訴書所載分工方式 ,而為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試圖侵害告訴人江進乾、郭美 燕、張瀞予、甘偉雄、廖智偉、田興偉、潘憶真、洪羽辰、 鄭翌君等人之財產法益,並製造金流斷點,使上開詐欺所得 之來源及去向難以追查,所為實屬不該。又審之被告於偵查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程序均坦承犯行,其所犯洗錢犯行部 分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組織犯罪條例第8條第1項 之減刑要件,犯後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參與本案詐騙集團 之分工參與程度,兼衡被告分別自陳之智識程度、經濟家庭 生活狀況,兼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情節、素行等一切 情狀,爰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諭知罰金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並就併科罰 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 件被告遭搜索並扣案之金融VISA卡1張、蘋果廠牌IPhone15P RO行動電話1支等物,係被告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與 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聯繫以及提款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26頁),應依上開規定宣 告沒收。
㈡本件被告陳稱其尚未因本案獲取任何報酬,復無證據證明被 告本件所為獲有對價,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
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
㈢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2項明定:「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 (同法)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 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 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其立法理由略稱:我國近來司 法實務常見吸金案件、跨境詐欺集團案件、跨國盜領集團案 件等,對國內金融秩序造成相當大之衝擊,因其具有集團性 或常習性等特性,且因集團性細膩分工,造成追訴不易。另 常習性犯罪模式,影響民生甚鉅,共通點均係藉由洗錢行為 獲取不法利得,戕害我國之資金金流秩序。惟司法實務上, 縱於查獲時發現與本案無關,但與其他違法行為有關聯,且 無合理來源之財產,如不能沒收,將使洗錢防制成效難盡其 功,且縱耗盡司法資源仍未能調查得悉可能來源,而無法沒 收,產生犯罪誘因,而難以杜絕犯罪行為。為彰顯我國對於 金流秩序公平正義之重視,而有引進擴大沒收之必要。所謂 擴大沒收,係指就查獲被告本案違法行為時,亦發現被告有 其他來源不明而可能來自其他不明違法行為之不法所得,雖 無法確定來自特定之違法行為,仍可沒收之,爰增列前開規 定等旨。因此,如查獲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實行之洗錢行 為,又查獲其他來源不明之不法財產時,於檢察官所提出之 各項證據,依個案權衡判斷,該來源不明之財產,實質上較 可能源於其他違法行為時,即應予沒收之,以杜絕不法金流 橫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6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被告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認扣案之新臺幣(下同) 4萬元係所提領且尚未上繳之詐欺贓款(見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4002號卷第33至34頁;本院卷第26頁) ,基此,上開金錢是被告違法向其他真實身分不詳被害人取 款之行為而來,依上開規定,應予以諭知沒收。至未扣案之 其餘6,800元查無證據證明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或向其他真 實身分不詳被害人取款之行為而來,故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
本案經檢察官潘鈺柔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炎辰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2 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 2 項、前項第 1 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主文欄 1 江進乾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刊登投資訊息,江進乾於112年1月某日瀏覽後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蔡怡婷」、「沐沐」、「宏亞客服NO.108」、「富橋官方客服」向江進乾佯稱:可至「宏亞投資」、「富喬投資」等投資網站投資股票等語,致江進乾陷於錯誤匯款 113年3月25日9時22分許 20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25日9時54分許 新北市○○區○○路00巷0號(萊爾富超商-土城城生店) 10萬元 王品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3月25日9時56分許 10萬元 2 郭美燕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暱稱「陳郁涵」刊登投資股票廣告,郭美燕於112年12月29日瀏覽後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陳思雯」、「林銘煌」向郭美燕佯稱:可至「宏亞投資」、「富喬投資」等投資網站投資股票等語,致郭美燕陷於錯誤匯款 113年3月26日20時40分許 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26日21時06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市土城區農會-貨饒分部) 2萬元 王品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3月26日21時7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26日20時42分許 5萬元 113年3月26日21時7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26日21時8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26日21時8分許 2萬元 3 張瀞予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初某日以臉書、LINE暱稱「周佳」向張瀞予佯稱:可至「RichBridge」APP投資網站投資股票等語,致張瀞予陷於錯誤匯款 113年3月27日9時24分許 10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27日9時51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全聯全副中心-土城海山店) 2萬元 王品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3月27日9時52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27日9時53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27日9時54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27日9時55分許 2萬元 4 甘偉雄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股票廣告,甘偉雄於000年00月間某日瀏覽後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林銘煌」、「陳悅悅」向甘偉雄佯稱:可至「RichBridge」投資網站投資股票等語,致甘偉雄陷於錯誤匯款 113年3月27日21時59分許 10萬元 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27日22時24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土城學府郵局) 2萬元 王品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3月27日22時25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27日22時26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27日22時26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27日22時27分許 2萬元 5 廖智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股票廣告,廖智偉於113年1月9日瀏覽後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劉小婷」向廖智偉佯稱:可至「RichBridge」、「富橋」投資網站投資股票等語,致廖智偉陷於錯誤匯款 113年4月1日 9時38分許 10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4月1日10時9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聖德門市) 2萬元 王品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4月1日10時10分許 2萬元 113年4月1日10時11分許 2萬元 113年4月1日10時11分許 2萬元 113年4月1日10時12分許 2萬元 6 田興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田興偉於113年3月30日瀏覽後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理財專員-紀琳」、「泰達人」、「plus+500」、「Engineer Zhuang」向田興偉佯稱: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田興偉陷於錯誤匯款 113年4月6日13時53分許 4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4月6日14時14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台中銀行-土城分行) 2萬元 王品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4月6日14時15分許 2萬元 7 潘憶真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於113年4月5日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MUTRADE」、「程式部-ERIC」、「crypto」、「tops金融客服」向潘憶真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等語,致潘憶真陷於錯誤匯款 113年4月7日14時2分許 3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4月7日14時13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台中銀行-土城分行) 2萬元 王品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4月7日14時14分許 2萬元 8 洪羽辰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投資虛擬貨幣廣告,致洪羽辰陷於錯誤,於113年4月7日10時許瀏覽後,透過「AVATRADE」投資網站匯款 113年4月7日15時50分許 3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4月7日16時5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土城學府郵局) 2萬元 王品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4月7日16時6分許 1萬元 9 鄭翌君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鄭翌君於113年4月21日瀏覽後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鄭翌君佯稱:有外掛程式,儲值玩線上遊戲可賺大量遊戲幣等語,致鄭翌君陷於錯誤匯款 113年4月25日11時44分許 2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4月25日12時8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臺中商銀土城分行) 2萬元 王品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4002號
被 告 王品傑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6 樓601室
(現法務部○○○○○○○○羈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品傑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上旬某日 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自稱「許嘉芫」、「伊凡」 、通訊軟體微信暱稱「肯德基是在靠北」所組成之三人以上 、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 犯罪組織集團,擔任提款車手工作,可獲得提領數額1.5%之 報酬。被告與「許嘉莞」、「肯德基是在靠北」、「伊凡」 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 以上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 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致附表所示之 江進乾、郭美燕、張瀞予、甘偉雄、廖智偉、田興偉、潘憶 真、洪羽辰、鄭翌君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 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王品傑再依「許嘉芫 」指示至台北車站置物櫃領取裝有提款卡之包裹,再於附表 所示提款時間、地點,提領附表所示之款項,並在臺北市內 湖區、新北市新店區、三重區等地,扣除報酬後轉交「伊凡 」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 隱匿詐騙之不法款項之來源及去向。嗣於113年4月25日12時2 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前提領款項時為警查獲, 並扣得行動電話、現金4萬元、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號帳戶提款卡,始悉上情。
二、案經江進乾、郭美燕、張瀞予、甘偉雄、廖智偉、田興偉、 潘憶真、洪羽辰、鄭翌君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王品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113年3月上旬某日「許嘉芫」、「伊凡」、「肯德基是在靠北」之詐欺犯罪組織集團,擔任提款車手工作,可獲得提領數額1.5%之報酬,依「許嘉芫」指示至台北車站置物櫃領取裝有提款卡之包裹,再於附表所示提款時間、地點,提領附表所示之款項,並在臺北市內湖區、新北市新店區、三重區等地轉交「伊凡」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之事實。 ㈡ 證人即告訴人江進乾、郭美燕、張瀞予、甘偉雄、廖智偉、田興偉、潘憶真、洪羽辰於警詢時之證述 告訴人江進乾、郭美燕、張瀞予、甘偉雄、廖智偉、田興偉、潘憶真、洪羽辰、鄭翌君遭詐欺集團以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致渠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㈢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法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告訴人江進乾遭詐欺集團以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致其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㈣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法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告訴人郭美燕遭詐欺集團以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致其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㈤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內政部警政署法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告訴人張瀞予遭詐欺集團以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致其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㈥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法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告訴人甘偉雄遭詐欺集團以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致其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㈦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法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告訴人廖智偉遭詐欺集團以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致其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㈧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圳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法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告訴人田興偉遭詐欺集團以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致其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㈨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赤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法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告訴人潘憶真遭詐欺集團以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致其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㈩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新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法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告訴人洪羽辰遭詐欺集團以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致其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外埔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告訴人鄭翌君遭詐欺集團以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致其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扣案物品照片2張 於113年4月25日12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為警在被告身上扣得行動電話、現金4萬元、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等物之事實。 附表所示4個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提領地點明細各1份 告訴人江進乾、郭美燕、張瀞予、甘偉雄、廖智偉、田興偉、潘憶真、洪羽辰、鄭翌君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被告於附表所示提款時間、地點,提領附表所示之款項之事實。 監視器畫面截取照片53張 被告於附表所示提款時間、地點,提領附表所示之款項之事實。 被告與通訊軟體Telegram飛機暱稱「順起來」、微信暱稱「芫」之對話紀錄截取照片 被告依「許嘉芫」提領款項之對話紀錄 被告與「肯德基是在靠北」之對話紀錄截取照片 被告與「肯德基是在靠北」聯繫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就附表編號1部分,係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就附表編號2至9部分,係犯刑法第3 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違反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被告與「許嘉莞」、「 肯德基是在靠北」、「伊凡」等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 正犯。被告就附表編號1部分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加重詐 欺、洗錢等罪嫌間,屬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侵害不同法益 ,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附表編號2至9部分所犯加重詐欺、 洗錢等罪嫌間,屬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侵害不同法益,為 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上開侵害告訴人江進乾、郭美燕、 張瀞予、甘偉雄、廖智偉、田興偉、潘憶真、洪羽辰、鄭翌 君等9人之財產法益之加重詐欺取財9次犯行,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被告犯罪所得1萬800元(計算式7 2萬元*1.5%=1萬800元),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害 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 徵其價額。扣案之行動電話、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號帳戶提款卡,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且於被告所有,請依 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潘鈺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卓喬茵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2 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 2 項、前項第 1 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照片 編號 1 江進乾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刊登投資訊息,江進乾於112年1月某日瀏覽後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蔡怡婷」、「沐沐」、「宏亞客服NO.108」、「富橋官方客服」向江進乾佯稱:可至「宏亞投資」、「富喬投資」等投資網站投資股票等語,致江進乾陷於錯誤匯款 113年3月25日9時22分許 20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25日9時54分許 新北市○○區○○路00巷0號(萊爾富超商-土城城生店) 10萬元 A-01 113年3月25日9時56分許 10萬元 A-02 2 郭美燕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暱稱「陳郁涵」刊登投資股票廣告,郭美燕於112年12月29日瀏覽後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陳思雯」、「林銘煌」向郭美燕佯稱:可至「宏亞投資」、「富喬投資」等投資網站投資股票等語,致郭美燕陷於錯誤匯款 113年3月26日20時40分許 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26日21時06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市土城區農會-貨饒分部) 2萬元 A-07 113年3月26日21時7分許 2萬元 A-08 113年3月26日20時42分許 5萬元 113年3月26日21時7分許 2萬元 A-09 113年3月26日21時8分許 2萬元 A-10 113年3月26日21時8分許 2萬元 A-11 3 張瀞予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初某日以臉書、LINE暱稱「周佳」向張瀞予佯稱:可至「RichBridge」APP投資網站投資股票等語,致張瀞予陷於錯誤匯款 113年3月27日9時24分許 10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27日9時51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全聯全副中心-土城海山店) 2萬元 A-12 113年3月27日9時52分許 2萬元 A-13 113年3月27日9時53分許 2萬元 A-14 113年3月27日9時54分許 2萬元 A-15 113年3月27日9時55分許 2萬元 A-16 4 甘偉雄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股票廣告,甘偉雄於000年00月間某日瀏覽後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林銘煌」、「陳悅悅」向甘偉雄佯稱:可至「RichBridge」投資網站投資股票等語,致甘偉雄陷於錯誤匯款 113年3月27日21時59分許 10萬元 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27日22時24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土城學府郵局) 2萬元 A-17 113年3月27日22時25分許 2萬元 A-18 113年3月27日22時26分許 2萬元 A-19 113年3月27日22時26分許 2萬元 A-20 113年3月27日22時27分許 2萬元 A-21 5 廖智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股票廣告,廖智偉於113年1月9日瀏覽後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劉小婷」向廖智偉佯稱:可至「RichBridge」、「富橋」投資網站投資股票等語,致廖智偉陷於錯誤匯款 113年4月1日 9時38分許 10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4月1日10時9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聖德門市) 2萬元 A-22 113年4月1日10時10分許 2萬元 A-23 113年4月1日10時11分許 2萬元 A-24 113年4月1日10時11分許 2萬元 A-25 113年4月1日10時12分許 2萬元 A-26 6 田興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田興偉於113年3月30日瀏覽後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理財專員-紀琳」、「泰達人」、「plus+500」、「Engineer Zhuang」向田興偉佯稱: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田興偉陷於錯誤匯款 113年4月6日13時53分許 4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4月6日14時14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台中銀行-土城分行) 2萬元 A-30 113年4月6日14時15分許 2萬元 A-31 7 潘憶真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於113年4月5日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MUTRADE」、「程式部-ERIC」、「crypto」、「tops金融客服」向潘憶真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等語,致潘憶真陷於錯誤匯款 113年4月7日14時2分許 3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4月7日14時13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台中銀行-土城分行) 2萬元 A-33 113年4月7日14時14分許 2萬元 A-34 8 洪羽辰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投資虛擬貨幣廣告,致洪羽辰陷於錯誤,於113年4月7日10時許瀏覽後,透過「AVATRADE」投資網站匯款 113年4月7日15時50分許 3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4月7日16時5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土城學府郵局) 2萬元 A-39 113年4月7日16時6分許 1萬元 A-40 9 鄭翌君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鄭翌君於113年4月21日瀏覽後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鄭翌君佯稱:有外掛程式,儲值玩線上遊戲可賺大量遊戲幣等語,致鄭翌君陷於錯誤匯款 113年4月25日11時44分許 2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4月25日12時8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臺中商銀土城分行) 2萬元 1、2、A-51